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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选择固然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基本品质,经济分析可能同样重要
纽约州,曼哈顿。一个17岁的失足少年,长期沉溺于毒瘾之中,多次在便利店或药店盗窃,不过从未有暴力行为。由于纽约州刑法规定的成年标准是16周岁,他被提交普通刑事法庭审判。法官给予他两个选择:一是监外服刑,但是必须参加一个强制戒毒项目;二是入狱服刑,刑期为一到三年之间。
乍一看来,似乎这是一个不用思考就可作出的选择。自由与监禁之间,难道还有人愚蠢到选择监禁?可是问题显然不会如此简单。被告人的真正顾虑在于经济问题:如果选择监外服刑,他每月得支付600美元戒毒费用。他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保险,他的家庭也无力承担这个成本。所以最终被告人选择入狱,和一帮杀人越货坑蒙拐骗的成年犯关押在一起。
对于公众而言,这显然不是一个值得期待的结果。一个国家不应仅仅因为每月600美元的花费就将一个17岁的少年放诸几乎注定交叉感染的恶劣环境中。所以除纽约等少数州之外,在美国绝大多数州,以及联邦司法系统,都将成年犯的年龄底线划定在18周岁。犯罪时未成年的犯人,尽管同样需要被定罪甚至服刑,但是都由一个特殊的司法系统进行处理,重改造而非惩罚,重教育而非监禁。诸如强制戒毒、心理咨询、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等项目,一概由政府承担费用,被告人及其家人无需考虑经济成本。少年犯的身份和犯罪记录也被保密,不会影响其日后的求学或就业。相关的实证研究一再证明,相比成年犯司法系统,通过少年犯司法系统处理的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一般要低10%左右,服刑后找到工作自力更生的几率也相对更高。
孰优孰劣,似乎一目了然。因此美国已经先后有多个州,包括康州、麻省、威斯康星州等,立法修改了成年犯的年龄底线。在纽约州,类似的呼吁也已有多年。然而问题在于:仅在2010年,纽约州就有45873名16-17岁的未成年人被捕。也许一个人一个月600美元不算多,4万多人却可耗费数亿美元。更何况,政府需要承担的成本还不仅仅是戒毒费用。少年犯改造需要相对更多的管教人员(如警察、社工、医生等),以及相对宽裕的空间场所(一般不能像成年犯监狱一样拥挤),而所有这些都意味着更大的财政投入。考虑到经济危机下原本就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尽管有来自学界、民间和法律界的众多呼吁,纽约州议会两院却难以作出修改法律的决定。
类似问题也困扰着新罕布什尔和北卡罗来纳等州。前者甚至已经通过修改成年标准的法律,但是经济危机一冲击,法案就立即搁置起来。后者则更显出决策者的两难:一份专门委托维拉研究所完成的经济分析报告显示,如果将北卡州的成年犯年龄底线从16岁提高到18岁,纳税人将每年为此付出7090万美元的额外负担;但是远期看来,由于通过少年犯司法系统处理的被告人再犯罪率较低,兼之相对容易找到工作,因而可以带来每年1.23亿美元的收益。根据这份报告,似乎仅仅从成本收益来分析,提高成年标准也是有利可图、皆大欢喜的事情。可真正的问题在于:成本是当前的,而收益是远期的。“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的美事,虽然听起来很美,真要实施起来却不那么容易。
纵观美国司法史,类似的两难问题其实一点不陌生。比如律师辩护权问题,虽然1787年宪法就有所规定,但是为所有贫困被告人指定律师的做法,一直要到20世纪60年代才确立。其中最关键的原因,恐怕就是出于对财政负担的顾虑。
司法改革其实从来不仅仅是一个司法问题,同时也必然是一个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一项理论上完美逻辑上周密的改革措施,尽管可能获得道义上的广泛支持,如果没有现实的经济支撑,归根结底只能是可望不可即的镜花水月。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公正难免也有其现实的代价。正是因此,价值选择固然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基本品质,经济分析可能同样重要。
正如一位国外学者所言:“一个不学习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将很可能成为人类的公敌。”而一个只谈法律价值不论经济成本的法律人,将可能容易成为“人类的公敌”。
纽约州,曼哈顿。一个17岁的失足少年,长期沉溺于毒瘾之中,多次在便利店或药店盗窃,不过从未有暴力行为。由于纽约州刑法规定的成年标准是16周岁,他被提交普通刑事法庭审判。法官给予他两个选择:一是监外服刑,但是必须参加一个强制戒毒项目;二是入狱服刑,刑期为一到三年之间。
乍一看来,似乎这是一个不用思考就可作出的选择。自由与监禁之间,难道还有人愚蠢到选择监禁?可是问题显然不会如此简单。被告人的真正顾虑在于经济问题:如果选择监外服刑,他每月得支付600美元戒毒费用。他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保险,他的家庭也无力承担这个成本。所以最终被告人选择入狱,和一帮杀人越货坑蒙拐骗的成年犯关押在一起。
对于公众而言,这显然不是一个值得期待的结果。一个国家不应仅仅因为每月600美元的花费就将一个17岁的少年放诸几乎注定交叉感染的恶劣环境中。所以除纽约等少数州之外,在美国绝大多数州,以及联邦司法系统,都将成年犯的年龄底线划定在18周岁。犯罪时未成年的犯人,尽管同样需要被定罪甚至服刑,但是都由一个特殊的司法系统进行处理,重改造而非惩罚,重教育而非监禁。诸如强制戒毒、心理咨询、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等项目,一概由政府承担费用,被告人及其家人无需考虑经济成本。少年犯的身份和犯罪记录也被保密,不会影响其日后的求学或就业。相关的实证研究一再证明,相比成年犯司法系统,通过少年犯司法系统处理的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一般要低10%左右,服刑后找到工作自力更生的几率也相对更高。
孰优孰劣,似乎一目了然。因此美国已经先后有多个州,包括康州、麻省、威斯康星州等,立法修改了成年犯的年龄底线。在纽约州,类似的呼吁也已有多年。然而问题在于:仅在2010年,纽约州就有45873名16-17岁的未成年人被捕。也许一个人一个月600美元不算多,4万多人却可耗费数亿美元。更何况,政府需要承担的成本还不仅仅是戒毒费用。少年犯改造需要相对更多的管教人员(如警察、社工、医生等),以及相对宽裕的空间场所(一般不能像成年犯监狱一样拥挤),而所有这些都意味着更大的财政投入。考虑到经济危机下原本就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尽管有来自学界、民间和法律界的众多呼吁,纽约州议会两院却难以作出修改法律的决定。
类似问题也困扰着新罕布什尔和北卡罗来纳等州。前者甚至已经通过修改成年标准的法律,但是经济危机一冲击,法案就立即搁置起来。后者则更显出决策者的两难:一份专门委托维拉研究所完成的经济分析报告显示,如果将北卡州的成年犯年龄底线从16岁提高到18岁,纳税人将每年为此付出7090万美元的额外负担;但是远期看来,由于通过少年犯司法系统处理的被告人再犯罪率较低,兼之相对容易找到工作,因而可以带来每年1.23亿美元的收益。根据这份报告,似乎仅仅从成本收益来分析,提高成年标准也是有利可图、皆大欢喜的事情。可真正的问题在于:成本是当前的,而收益是远期的。“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的美事,虽然听起来很美,真要实施起来却不那么容易。
纵观美国司法史,类似的两难问题其实一点不陌生。比如律师辩护权问题,虽然1787年宪法就有所规定,但是为所有贫困被告人指定律师的做法,一直要到20世纪60年代才确立。其中最关键的原因,恐怕就是出于对财政负担的顾虑。
司法改革其实从来不仅仅是一个司法问题,同时也必然是一个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一项理论上完美逻辑上周密的改革措施,尽管可能获得道义上的广泛支持,如果没有现实的经济支撑,归根结底只能是可望不可即的镜花水月。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公正难免也有其现实的代价。正是因此,价值选择固然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基本品质,经济分析可能同样重要。
正如一位国外学者所言:“一个不学习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将很可能成为人类的公敌。”而一个只谈法律价值不论经济成本的法律人,将可能容易成为“人类的公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