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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述持假枪抢劫行为并非是对假枪是否构成加重情节的讨论,而是对此行为能否入罪的研究。试图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入手,主要研究的是在存在虚假因素介入时,对暴力行为的认定。以犯罪的事实标准为理论,将行为作为入罪的核心,用以发挥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作用。在划定出事实抢劫的标准后,对虚假行为、虚假暴力行为进行分析,最终对持假枪抢劫行为从事实标准上做出认定。 本文绪论部分以德国经典案例——唇膏抢劫案为例,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有虚假暴力存在的抢劫行为所面临的入罪难题提出思考,并介绍在国内外理论界对持假枪抢劫行为的研究现状,据此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事实标准是与价值标准相对的入罪标准,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的选择。以事实作为犯罪的入罪标准,强调以行为人身体为基础所做出的动作作为犯罪构成的行为要素。以行为为核心的入罪标准更能反映犯罪事实,还原犯罪事实。使犯罪标准更加准确,界限更加清晰。不管从认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还是推动法治的建设都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三部分对事实抢劫的标准综合论述。本文在这部分着重对行为、暴力行为、行为要件和内部要素的关系进行分析说明,最终落脚点在对虚假行为以及虚假暴力行为不具备事实性质上做出认定。在对暴力、胁迫行为进行论述的同时,也强调对持假枪抢劫行为要认定的逻辑顺序应当是先考察犯罪构成要件是否满足,即是否构成犯罪,再考察是否构成加重情节的犯罪。 虚假行为的犯罪并不是空降兵,从古到今,都存在对虚假行为的处罚。只是在以价值体系为主的农业社会,没有将虚假行为单独立罪。但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中,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对虚假行为单独成罪呼声甚高,最终犯罪构成体系的确立将虚假行为的犯罪在刑法中确定下来。从农业社会中以虚假行为骗取钱财以准盗论到当今社会对诈骗行为规定了诈骗类罪,是刑法将犯罪构成作为标准的体现。 虚假暴力行为是虚假行为和暴力行为的叠加。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主要体现在对被害人的强制作用上。其作用发挥的效果是对被害人的控制,具体内容有捆绑,禁锢,扭抱,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严重暴行。国内对暴力的理解各有不同,但通说认为是对被害人身体施加的强制行为。虚假暴力行为就如字义一样,并不是暴力行为,是欺骗存在暴力的虚假行为,其本身不存在强制力,也达不到强制的作用。但因为被害人的原因让虚假暴力行为实现了强制的效果。此效果的出现到底应该归责于行为人的虚假行为,还是被害人的个人因素?入罪的标准是行为还是法益,或者社会危害性?这些是本文重点论述的内容和对持假枪抢劫需要做出的认定。 第四部分对假枪的类型在事实标准的理论基础上以是否具有事实杀伤力为标准重新做出划分。并将虚假行为、虚假暴力行为的观点与持假枪抢劫的要件和特点相结合,对持假枪抢劫不成立抢劫罪做出分析。并且对持假枪抢劫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进行论述。 本文将假枪的种类以事实标准重新划分,将虚假行为引入抢劫罪中讨论,除了希望能够为抢劫罪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新情况作出指引,还希望是对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从定罪的角度重新作出认定,并对持假枪抢劫是否成立抢劫罪,进而是否成立加重抢劫罪的入罪逻辑重新建构。不在量刑情节上单独谈入罪,也不只为定罪找入罪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应当是一个明确的事实标准,以事实标准去认定行为的违法性才是判断入罪的正确顺序。持假枪抢劫行为首先要具有抢劫行为才能考察持枪抢劫的情节。不能将“枪”一概认定为抢劫罪的强制行为,更不能将持枪抢劫的行为一概认定为抢劫罪加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