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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西方伦理学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罗尔斯将其毕生的精力倾注于学术工作之中,以其卓越的哲学天赋和分析证明能力,对以往的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等理论进行了全面而深刻地批判和修正,终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面细致且独具特色的正义理论体系,实现了他要以一种全新的实质性的契约正义理论来替代和超越古典功利主义的目的。事实上,自20 世纪70 年代《正义论》发表至今30 多年来,在西方伦理学界已经出现了一个以社会正义为主题的多种规范伦理学空前繁荣的局面。在此之前,传统功利主义也曾一度占据着西方伦理学界的主导地位,但是由于它自身存在着重大的理论缺陷(总是以纯粹的物质性作为评价行为或事物的善恶价值之唯一标准),因而最终只能是导致狭隘的目的论,并且在当代一再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中。在这样的背景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便应运而生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超越过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他早年师从功利主义哲学家斯代思,直到50 年代初,他在哲学研究方法上仍然是倾向于一种混合了直觉主义与功利主义的观点。此后,通过《公平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和《正义论》等一系列论文和著作的发表,罗尔斯才得以逐渐摆脱功利主义的影响,最终创立了他自己的正义理论。这一正义理论既有原初状态、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分配制度和代际正义等内容作为理论支柱,又有“无知之幕”的假设、“反思平衡”的证明、“善”的理论的完善以及正义感的分析等“工序”的精雕细琢,真可谓是一座既宏伟壮观又细致精密的理论“大厦”。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其一,功利主义者总是将善当作优先于正当或权利的东西来使之实现最大程度的增加;其二,功利主义者的功利原则总是将社会选择当作个人选择的简单扩大去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其三,功利主义者只关注于善总额的最大程度的增加而不关注它是怎样被分配的。因此,罗尔斯认为应进行如下修正:其一,以正当对善或正当的优先性来代替善对正当和权利的优先性;其二,以“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来代替功利主义“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大到社会”;其三,以分配制度上的“差别原则”弥补了功利主义只关注最大利益的追求和满足而不关注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这一缺陷。这样,罗尔斯就在以下几个方面超越了功利主义:第一,从正义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