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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当信托制度传播到美国之后,因其自身具有的便利性和灵活性,受到美国普遍的欢迎,将其广泛的运用到民商事领域。并将表决权创造性地与信托结合到一起,产生了表决权信托这一新的制度,在美国商事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整体上,表决权信托在美国的发展可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经历了产生、受质疑、再次认可的复杂发展历程。表决权信托曲折的发展道路也充分说明了它自身的有效性、有价值性,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便利性。尽管表决权信托在美国有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史,但在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刚刚起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项制度,学界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实践中亦只有个别案例。总体上人们对表决权信托的认识还是很局限的,知道表决权信托既具有信托法的属性又具有公司法的属性。表决权作为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与公司的控制权具有很大程度的关联。表决权信托与表决权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表决权信托作为表决权行使的方式之一,可以对公司的控制权作出不同的安排,如集中、维持、转移公司的控制权。本文抓住表决权信托的公司法属性,试图从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这一新的视角、新的侧面来研究表决权信托制度。首先让人们认识到表决权信托不仅仅是一种信托业务,同时也是一种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不仅仅具有信托法的属性,同时也具有公司法的属性。其次让人们正确的认识到表决权信托在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中所体现的制度功能及其合理性;与此同时也让人们清醒地看到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表决权间接行使的方式所具有的局限性,辩证的、全面的看待表决权信托。最后在做出基本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表决权信托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表决权信托的制度局限,充分发挥其在配置公司控制权方面的独特优势,促进公司的日常运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的主体内容作出了四章的安排。第一章第一部分阐述了表决权的性质及表决权与公司控制权的关系这两个重要的内容。表决权信托以表决权为信托财产,关于表决权信托能否有效成立这一争议的核心点在于表决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表决权的性质。表决权信托能作为公司控制权配置的工具,得益于表决权与公司控制权有很大的关联,这也是进行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在第一章第二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揭示了表决权信托的含义、特征,在不同国家的发展、与公司控制权的关系等基本内容,让人们对表决权信托有个初步的认识。 第二章第一部分揭示了公司控制权配置的方式。公司控制权的配置是分层的分级的,既有抽象的也有具体的。在股份公司中,公司的所有者与公司的经营者日渐分离,公司的控制权是在所有者手中抑或是在经营者手中,各国的立法实践是不同的。根据法律对公司控制权分配给谁的态度的不同,可以概括地分为股东大会主义和董事会主义这两种主义。我国采取股东大会主义,即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公司的股东手中。事实上,公司的股东手中持有公司股份数额的多寡也有不同,这样不同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也是不同的,这就有了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分。法律为了平衡两种股东之间的关系,维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对公司的决策实行一股一票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对公司的决策采取累积投票制。对于股东众多的股份公司,存在部分股东“理性冷漠”的现象,他们不愿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因而关于表决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有多种,如表决权代理、表决权拘束协议、代理权征集、表决权信托等,这些方式都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在第二部分将表决权信托与表决权代理、表决权拘束协议、代理权征集这些表决权行使方式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它们之间的异同点。通过第二章的阐述,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了表决权信托制度。 第三章也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表决权信托的优势,如表决权信托能够弥补股东大会主义的不足,能够优化一股一票制等表决制度、完善表决权代理等表决权行使方式。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必要性分析并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分析了表决权信托制度具有的局限性,揭示了表决权信托制度对公司控制权配置的不利影响,以及其自身具有的一些局限。通过第三章的内容,可以更客观的、更全面的认识表决权制度,为有针对性的构建表决权信托制度提供了有利的素材。 诚然,如前章的内容揭示的那样,表决权信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害性,但不能因此就否认了这项制度。当在构建表决权信托制度时,应将它的局限性、有害性限在很小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它的制度功用。本文在最后一章第一部分简要分析了我国当前构建表决权信托制度面临的一些困境,在第二部分提出了自己关于构建表决权信托制度的一点建议,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构建表决权信托的基本制度、特殊制度、辅助制度等。以期我国能在吸收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完善的表决权信托制度,让其充分发挥在公司控制权配置方面的功能,方便股份公司日常的运营,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公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