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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上个世纪末互联网的兴起给整个世界带来了巨大变化,那么,云计算作为一种新型的计算模式,也正逐步走入公众的视线,必将引发新一轮的互联网变革。云计算不仅是一种新型的计算模式,其所提供的“一切皆服务”的网络服务模式使得云计算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传播与利用同传统网络环境相比存在很大差异,这也给现有的著作权法带来强烈冲击。随着云计算应用的推广,势必会产生大量临时复制物。要构成传统版权法上的复制物需满足可载性和期间性这两个基本要素,临时复制因其短暂性而不能直接归属传统复制物。这种法律定位上的不确定性导致版权人和使用人双方利益受损,若任由其发展不利于版权保护,因此在分析比较对临时复制法律定位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将临时复制有条件的纳入复制权的保护范围。云计算环境同传统网络环境相比存在很大差异,若直接使用避风港原则,则有侵害版权人利益之虞。因此我们在适用避风港原则时必须要同我国实际环境相结合,对“红旗标准”,“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新诠释。伴随着云计算环境下作品的规模性增长,大量的技术保护措施也被布置于“云端”,然而因为云环境自身的特性,极易导致技术保护措施损害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权利,同时也有构成引诱侵权的危险。因此应当把握技术保护措施和合理使用之间的限度,并引入相关规则来确保版权人的实际利益。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和综合比较等方法对云计算环境下较突出的临时复制、避风港原则适用和技术保护措施应用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并以利益平衡原理为指导对我国云计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著作权法和云计算在科技时代各自健康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