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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该项制度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强调其自身所运行的诉讼职能的内部制约的基础上所推出的一项旨在从外部进一步增强其有效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具有深刻的影响力。由于我国实行诉讼流程结构,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之间的互相制约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且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流程转换过程中,后道工序的主导职权只有在被激活后才能作用于具体案件并对前道工序的主导职权形成制约,刑事诉讼需要一种可以覆盖全过程的制约权能,以控制流程行进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我国所设计的刑事诉讼程序将这一权能赋予了依据宪法享有法律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全流程的合法性监督。但在实际运行该种监督模式的同时,人们也产生了一个疑问:作为监督者的人民检察院同时也是多项诉讼职能的执行者,对其自身的监督由谁来执行呢?曾经强调的加强检察机关内部自身监督的提法在逻辑上似乎被否定,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推出表明我国最高检察机关已经充分意识到需要一种更具监督公信和实效的制度来实现刑事诉讼的流程监督。因此该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是一项符合国际司法文明的发展潮流、体现诉讼现代化和民主化要求的良性举措。但该项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是暴露出一些与其设计宗旨难以吻合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和缺陷,这也使我们看到了其作为一项制度所存在的进一步创新发展的上升空间,我们需要对此进行不断的关注和探索,使之不断臻以成熟完善。这是本文的写作动机。
本文就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背景、价值取向和完善建议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论文第一部分在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背景的基础上,选择一些域外监督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可资借鉴和引用的成果。(注:以下内容放到正文中去)论文第二部分分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依据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该项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设立依据。论文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具体价值归纳为司法的民主性价值、司法的公正性价值、人权的保障性价值、权力的制衡性价值以及司法的透明性价值等五个方面,并作了详尽的论证。
论文第三部分论证了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虽然是一项旨在完善检察监督效能的创新型制度,但缺乏成熟运行的先例,这就需要我们首先从原则和指导思想上对其进行合理定位。
论文第四部分构想了我国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策略,具体包括:1、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的适度调整。2、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合理重置。3、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科学规制。4、人民监督员罢免程序的合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