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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也由1993年税改前的47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1737亿元。在财政收入增加的同时,也暴露出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我国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的状况调节不力的问题。随着2005年10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加强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年的工作重点是要“认真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这是我国中央政府发出的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重要信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调控的手段,既要通过征税行为的具体确定和实施来有效地发挥其调节作用,又要使国家的征税充分体现公平税负、量能课税的原则,尽可能地排除因税制本身的不合理而造成的税负不公和由此引起的贫富差距的扩大。这对于我国维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有着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和改革必须置于全球税制改革的背景下,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实现与国际社会在个人所得税制上的接轨。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有着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为研究方向和重点,从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功能定位、公平原则、税制模式等基本理论入手,运用系统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概念到体制,从理论到实践,对其进行层递式的分析和研究。笔者结合国外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从费用扣除标准、税制模式、税基和税率及税收征管等几个方面,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节功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和完善的具体方案:1.改革费用扣除标准,将教育、婚姻家庭和购买自住用房等因素考虑在内,废除“超国民待遇”,设立浮动范围,以缩小地区差异和应对经济动荡;2.改革税制模式,变分类所得税制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3.减少税级至5级,并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35%左右;采取“反列举”法定义课税范围,扩大税基;4.加强税收征管,建立统一税号制度,加强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网管理,加大处罚力度,为充分发挥调节功能提供良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