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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一直是监狱工作的重点。为进一步明确监狱职能,准确执行刑罚,确保罪犯改造质量,将整个监狱活动纳入法制轨道,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此后,国务院以及国务院监狱主管部门围绕《监狱法》制定实施未成年人管教,教育改造罪犯实施纲要等细则,形成监狱法律初呈体系。作为我国当前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列的刑事执行法,《监狱法》不仅全面规范了监狱行刑管理的活动,也规范了监狱对罪犯教育的基本制度和方法。整体上看,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为了搞好不同时期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国务院监狱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实施《监狱法》。《监狱法》不仅明确了监狱的定位和罪犯权利义务,还为监狱准确执行刑罚,维护罪犯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和法规上的保障,为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全力营造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整体小康社会大环境的发展,新时期监狱工作也在不断顺应社会需要加快自身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进程。特别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提出的“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作为衡量监管改造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的要求,更是为新时期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政策要求与监狱法强调的改造宗旨是一致的,但政策指向更加具体明确,而且以此考察监狱法以及现有罪犯教育制度和教育模式中有关教育改造罪犯具体的要求时,我们还不难发现其中一些法规、制度、要求已显陈旧,一些内容有待补充。为此,本文拟在梳理《监狱法》规定和阐述云南监狱教育改造罪犯主要做法的基础上,通过大量数据举证和问卷调查等形式,深入分析教育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释义,揭示监狱在落实“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法律和政策要求上遇到的实际困难,论证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进一步提出贯彻教育改造政策的基本思路。论文分五个部分,共3.1万字。第一部分《监狱法》教育改造罪犯的目标、原则及方法。从对监狱法相关内容为基本原则,从对教育改造的目标、原则、方法三个方面,对罪犯教育改造作整体分析与概述。第二部分云南监狱教育罪犯实践情况调查分析。首先从实践工作入手,分析近3年云南监狱押犯数量、年龄、捕前身份、刑期及犯罪类型特点,分析现有服刑人员变化情况;其次,介绍云南教育改造软硬件建设情况和数据;再次,阐述现阶段教育改造工作开展的基本方法和手段。第三部分分析《监狱法》教育改造在工作实践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首先分析影响罪犯教育改造和重新犯罪的原因;其次,根据在押人员的重新犯罪的实际数据采样,分析影响罪犯教育改造和重新犯罪的原因;再次,根据首要标准的要求,减少重新犯罪率是评判教育罪犯工作成败的关键,因此必须要将教育改造和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问题和困境结合分析。第四部分探讨落实《监狱法》要求,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主要方法。1、构建保障机制是加强教育改造工作的关键;2、引入“木桶”原理找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切入点;3、创设问题情景,激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4、模拟社会环境和巧借社会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5、给罪犯以情感满足,促使学习迁移;6、帮助罪犯建立自信心,进行正确归因;7、根据《监狱法》提高教育改造的社会化程度;对提高教育改造罪犯,提高刑罚执行效果进行探讨。第五部分结合云南监狱的工作实际及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经验,提出修改补充《监狱法》相关内容若干意见。1、把监管工作“首要标准”作为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写入《监狱法》总则部份;2、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心理咨询、心理矫治等成功的教育改造方法和文明成果上升到法律层面;3、将劳动改造从“教育改造”专章中分离出来,设置“劳动改造”专章,以体现劳动改造应有的法律价值;4、在《监狱法》修订中应该明确“社区矫治”的地位,具体规定“社区矫治”的主体、对象、原则及其法律责任;5、应在《监狱法》中明确规定教育经费、师资队伍、“三课”课时等具体标准和要求;6、在《监狱法》中明确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帮教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7、使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8、对于具体法条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