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明确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定格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理论和实践部门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全文结构安排如下:引言部分:简短地导出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的重要性和司法认定中的复杂性。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内涵。首先对国内外有关“非法占有目的”涵义的各种理论争议进行了疏理和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科学界定。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采取“非法所有说”,即以合同诈骗的方法,非法掌握控制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在此基础上使用、收益、处分该财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面的、永久性侵犯。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不同,非法占有是对所有权的全面侵害,而非法占用只是对使用权的侵害。不过,非法占用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转化为非法占有。第二部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产生时间。首先对国内外关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各种理论争议进行了辨析,并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签订之时,也可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还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笔者针对合同签订的不同阶段,结合案例,对不同的情况做了具体的分析。第三部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司法认定。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面存在的困惑,提出了具体的司法认定方法和认定标准。认定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是掌握好司法推定。在适用推定时必须确保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允许和重视被告人反驳,全面看待事实材料,不可有片面性,克服偏见。笔者对理论界有关“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各种理论争议进行了疏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综合考虑、全面分析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的司法认定要素。司法实践中须认定的事实要素分为六个方面:第一,查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第二,查明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实施欺骗行为。第三,查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第四,查明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第五,查明行为人事后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是否真正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第六,查明当事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结论部分: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