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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是为了消除或者纠正破产管理人占有的现实财产中含有并非法定分配财产的他人财产的现象而设立的一项权利制度。它是指当破产管理人接管的破产人的财产中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取回的权利。立法规定的破产取回权制度是对破产清算组织误将他人的财产列为破产财产这种情况的一种补救措施。破产取回权产生两方面的作用,其一是有助于财产权利人回复对财产的权利,其二是有助于纠正破产管理人占有他人的不能用于分配的财产现象,切实区分他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破产取回权制度维护了取回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破产财产法定范围的精确性和合理性,在破产法上具有很大的意义和必要性。对破产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当今世界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目前的破产立法中也规定了破产取回权制度,但是尚存在破产取回权种类单一,规定的条例过于简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的弊病。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对破产取回权详细规制的法律制度,使破产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行使,以保护取回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的公正性。本文从对破产取回权的基本理论研究出发,介绍了破产取回权的分类与国外立法经验,深入讨论了破产取回权的产生原因和法律性质,分析了各种破产取回权的权利基础和构成要件,提出了行使破产取回权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约52000字。 第一部分介绍了破产取回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破产取回权的定义,即它是指当破产管理人接管的破产人的财产中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取回的权利。其次介绍了破产取回权的分类,即它可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然后介绍了破产取回权的产生原因和它在破产实践中的重大意义。通过对“私权说”和“异议权说”的分析比较,指出破产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应当采用“私权说”,即破产取回权是基于民法上的物的请求权而发生的权利,是一种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最后分析了破产取回权所具有的主要法律特征。 第二部分介绍了破产取回权的理论基础。首先对一般取回权进行了理论探讨。介绍了一般取回权的定义,探讨了一般取回权的权利基础,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返还请求权、无形财产权,其中着重探讨了所有权保爵、让与担保、信托行为、破产人的自由财产取回权等特殊情况下一般取回权的构成情形。其次,对出卖人取回权进行了理论探讨.介绍了出卖人取回权的定义、产生原因,提出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是物枕胜而非债·柳性。再次,对行纪人取回权进行了理论探讨.介绍了行纪人取回权的定义和产生原因,分析了其权利基础。最后对代偿取回权进行了理论探讨,介绍了其定义和产生原因. 第三部分对外国和其它地区破产法上的破产取回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介绍了德国、日本、瑞士、法国、英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有关破产取回权的立法规定。 第四部分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的破产取回权制度。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立法中对破产取回权的规定,指出其存在取回权种类单一,可操作性较差等问题。其次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的破产取回权制度。对一般取回权,分析了一般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探讨了在诉讼形式下和非诉讼形式下行使一般取回权的不同步骤与方法。分析了善意取得、标的物损毁灭失、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所有权、所有权因添附而消灭、因取得时效而丧失取回权、破产程序终结等一般取回树示使不能的情形与相应的救济措施.对出卖人取回权,分析了其构成要件,探讨了行使出卖人取回权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提出我国应在破产立法中增加有关出卖人取回权的规定。对行纪人取回权,提出了行使行纪人取回权的具体方法。对代偿取回权,提出了行使代偿取回权的具体方法和步骤。通过分析论述,将如何行使各种破产取回权的步骤和方法细致化、系统化,提出了在破产实践中行使破产取回权的具体措施,增强了行使破产取回权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