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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或称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我国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目的在于纠正法院的错误管辖,使法院正确合法地行使审判权;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一定程度上克服和防范地方保护主义。然而,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立法规定得过于模糊,司法解释也不甚周延,存在的问题诸多,影响管辖权异议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如何防止或规制这些不正当行为是我们目前需亟待解决的。本文欲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入手,就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权异议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和改革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几点设想,以期能解决管辖权异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全文总共分三章进行论述:第一章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这部分介绍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念、适用条件,并探讨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第二章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了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缺陷。接着,本部分运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多,上诉裁决率居高不下;滥用管辖权异议现象严重,诉讼迟延问题十分突出。第三章提出完善和改革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思路。笔者认为完善和改革我国的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和权利救济适度原则,具体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了改革的建议:第一,明确管辖权异议规定管辖异议的主体为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扩大管辖权异议的范围。第二,完善管辖权异议的审理程序:宏观上构建附带诉讼审理模式;微观上,设立管辖权异议听证机制、确立审查方式,明确法院审查期限等,以增强具体可操作性,加强对当事人程序保障权。第三,完善滥用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设立相应管辖异议制约机制,如:交纳诉讼费、惩罚和损害赔偿、当事人责任费用分担制度。第四,简化管辖异议的程序救济,改上诉救济机制为复议救济机制,这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