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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位论文将面子文化置于法律背景,以调解语言和庭审语言为研究对象,以戈夫曼的面子理论以及布朗和赖文森的面子语用策略为理论参照,通过构建面子文化与法律语言“博弈——互补”范式来探讨中国特有的面子文化、法律心理和法律语言之间的关系,并对中国面子观与法律文化心理影响下的法律语言进行实例分析。本研究应用“调查分析法”、“个案分析法”及“对比分析法”等对当今社会的热门案例或话题,如快播案、典型知识产权案等,进行“博弈一—互补”分析和法律语言分析,发现面子文化无论从个人、机构乃至国家层面而言均对中国的司法实践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面子是中国人传统法律心理的语言投射。面子文化可以通过内涵丰富的法律心理对法律语言施加影响,并最终通过语言外现于情绪变化及行为方式。运用面子文化与法律语言的“博弈——互补”范式来阐释面子文化、法律心理、法律语言三者在范式中的相互关系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操作性。该理论范式可以解释法律语言在微观层面如调解语言、庭审语言之间及其内部存在的细微差别,展示法律语言内涵的丰富性和风格的多样性,分析说明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调解员或法官如何借助语言策略等互补性语用手段使冲突各方达到利益和预期上的均衡。在调解活动中,调解员与调解各参与方处于“博弈”状态。调解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话与协调,在了解调解各方的利益和预期需求的同时,采用一定的调解语言策略等互补手段实现沟通的目的。互补包括引入社会规范、道德和民俗民约等面子语用策略。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同样通过对话与沟通,了解诉讼各方的预期,并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动用必要的庭审语言策略等互补手段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为了维护法律所赋予的形象,法官的语言、语言策略以及互补性语用策略等带有明显的机构性特征。法律语言中所表露出来的个人、集体与国家的面子对司法实践能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因此,正视面子文化的客观存在并消除面子文化的负面影响不仅有助于提高对法律语言使用的策略性、技巧性和规范性,有助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破除过度依赖单一司法诉讼模式转变为以非诉方式为主的纠纷解决途径,有助于改善调解语言的合理表达,使面子文化中的优秀内容与调处息争相结合,还有助于构建科学的庭审语言权力分配机制,保障诉讼各方当事人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