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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制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包括第79条和第80条两条基本条款,以及该制度所涉及的各种条款。其中第79条是重点,该条对当事人做出相对明确的规定:由于他所不能控制的履行障碍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文逐条论述了《公约》第79条和第80条的内容:对于免责条件的适用方面,分析了障碍的不可控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这三个特征,买卖双方不履行义务的范围,免除损害赔偿的后果。在当事人和第三方共同免责方面,分析了第三方的范围,第三方与雇佣方免责需要共同满足《公约》79(1)条的条件。在障碍存续期间方面,分析了暂时性的障碍和其对买方的影响,即卖方有义务继续履行,买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在通知义务方面,分析了对于发送通知要按照到达的意义来解释,以及通知的责任在于因障碍而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使对方知悉并采取措施以减轻损失。在免责效力范围方面,分析了免责的后果和受损害方可以主张除损害赔偿以外的权利。在分析由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引起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免责方面,论述了一方造成的不履行不可能以另一方的不履行为由,要求就自己的不履行获得免责。本文在对《公约》免责基本条款和相关条款全面探讨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联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有关规定对免责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鉴于目前在国内的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对免责制度有关知识的需求,本文以专题讨论的形式对免责制度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以便国际贸易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免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