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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这一概念源于美国,指在法院外进行的、与诉讼无关的民间纠纷解决方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的某些州法院在法院内设立了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制度,被称为“附设在法院的ADR”。作为实现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功能互补的关键环节,法院附设ADR在美国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美国法院附设ADR是一种新兴的、在法律阴影下运作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出现代表了司法制度的新动向。但它的产生和发展,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美国法院附设ADR带来了一系列引人深思的问题。目前,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还没有法院附设ADR,相关研究也停留在简略的介评层面上,不少学者仅以法院附设ADR的光明一面为由,未经深入分析便主张“拿来”,应该说这是十分草率和鲁莽的。有鉴于此,本文意图相对深入地研究美国法院附设ADR,并就此提出在我国建立相关制度的设想。全文共分三部分,约8万字。 第一部分,美国法院附设ADR之概述。首先分析、评价了当前学术界关于法院附设ADR定义的几种代表性观点,提出自己对美国法院附设ADR定义的看法,并详细介绍了美国法院附设ADR的种类;其次考察了美国法院附设ADR的七点特征。最后,文章认为,美国法院附设ADR具有纠纷解决功能、调整功能以及对传统诉讼机制的补偏救弊功能;其价值取向则是兼顾公正的效率、司法民主化。 第二部分,美国法院附设ADR与法治。文章首先深入分析了美国法院附设ADR勃兴的三个原因:一是传统原因,即美国的法律文化;二是结构原因,即美国的法院组织结构及其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三是社会原因,即美国社会对法院附设ADR的需求以及整个社会司法理念的转变。继而指出,美国社会对法院附设ADR仍存争议,并主要以法院附设的调解和法院附设的仲裁为例,就有关法院附设ADR的争议问题展开讨论。文章指出,美国法院附设ADR确有独特的纠纷解决价值,但其与法治及法律至上精神之间仍存在冲突,客观上存在着违反法治精神的缺陷,并给其民事诉讼制度构成了一定挑战。最后,文章把着眼点放在美国法院附设ADR的实践上。笔者提供了关于美国法院附设ADR的一些实证数据,包括实际利用和立法上的;并将法院附设ADR放在美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加以探讨。结论是,法院附设ADR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