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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刑制度是中国传统时代富有特色的制度之一,清代的赎制集历代之大成又别有发展。现有的对于清代赎刑制度的研究多集中于制度层面,注重前后沿革变化,而对变化的原因以及该制度实际运行的情况考察较少。对于赎刑,特别是对于捐赎的评价也多认为其是一种“以财免罪”的特权。本文选择《大清律例》所定的赎刑体系之外的捐赎制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捐赎制度在清代从产生到最终定型的梳理,旨在探讨捐赎在清代成为一项固定制度的原因。此外,本文还将通过具体的捐赎案例,考察该制度在皇权和地方权力关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时也尝试以捐赎制度为切入点,探讨整个赎刑制度在清代所扮演的角色和起到的作用,期能从某些方面深化清代法律史的研究。本文除绪论与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在简要介绍《大清律例》所规定的三类赎刑的适用范围、赎锾数目等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捐赎事例和谕旨的叙述,梳理了捐赎制度由产生到定型的演变过程。第二章首先分在京和在外两种情况,详细论述了捐赎制度的运行程序。其次,通过对嘉庆年间部分赎罪处底档的分析,考察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情况。再次,将捐赎制度与一般赎刑比较并总结了其特点。第三章通过乾隆年间江苏巡抚庄有恭擅准朱日冉捐赎案和嘉庆年间几个地方民众呈请捐银为前任地方官赎罪的案件,探讨了捐赎制度下地方和中央的微妙关系。第四章探讨了赎刑制度所具有的“崇德尚礼”、“恤刑”、“鼓励自新”等内在理念并对赎刑制度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价。清代的赎刑制度沿袭自明代,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中又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乾隆年间,清廷又将适用对象范围更广的捐赎立为定制,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既有赎刑体系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因为律内赎刑在多数情况下是依律奉行,照章办事,而捐赎却是必须通过皇帝的最终裁决才能施行的。皇帝不可能将财产有无作为准赎与否的评判标准的,最高统治者的这种将犯人罪行的轻重作为可否准赎的标准的努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滥准罚赎”和损害法律公正这两个问题的发生。可以说,将捐赎立为定制,是清代统治者企图以独断的个人权力和善恶价值判断对传统赎刑制度弊端进行修正的一次尝试。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进一步加强了统治者希望对臣民的控制。自古至今,在中国社会中,“人情”始终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重要因素,而“融情于法”也一直是历代统治者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所遵循的一个共同原则,而赎刑制度的存在则可以说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因此,我们看到,一方面,清代的法律集历代之大成,是我国传统法律发展的顶峰,其对国家、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做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另一方面,在法律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各级官吏又不拘泥于现成的律例条文,而是努力去适应社会生活和民众习俗的实际,希望能够“原情以行法”,从而使得“法虽重而不为苛”。这种“实践和表达之间的背离”,使得清代的法律和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弹性,从而使清朝的统治得以长期延续。赎刑制度固然有着种种弊端,但它在传统时代的长期延续恰恰说明了其存在是必要且合理的。赎刑绝不仅仅是一种让有财力者能逃脱法律惩罚的特权制度,它既是恤刑的重要手段,又可以为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收入,更是一种控御臣民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