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的立法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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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这部“诸法之法”历经15年迎来首次修改,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新的改革理念和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蓝图思想确定之后,立法法的修改是对国情的适应和对未来立法活动提供更有前瞻性的指导。其中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一就是地方立法权限扩大至所有的设区市(包括自治州)。但是,这一修改是否已经克服地方立法质量堪忧的状况,应对长期存在的立法权限不明、备案审查制度无实效这样的老大难问题还存在哪些不足,值得我们冷静下来思考。本文以我国市级地方获得立法权的发展历程为基础,讨论此次立法法修改相应的不完善之处,比较域外的经验试图探索更为精细化的、更符合设区市一级立法的程序与制度,达到控制地方越权立法、提高质量的目的。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部分,主要理清从较大的市到设区市作为立法主体的发展历程以及设区市这一定义的界定;从历史经验教训、大国治理和地方立法需求解读赋予设区市立法权的必然性。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设区市立法权作为基本法律之授权立法的性质,其独立性与从属性的双重属性,还有其颇具争议的合宪性问题。第三部分在介绍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设区市理论的不足,包括人大与政府、人大与常委会之间的权限划分、无法防止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等等;现实的立法制度基础方面的缺陷,包括备案审查制度、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等等。第四部分主要从不同制度角度提高设区市的立法质量、行使好立法权。分别介绍了包括地方备案审查制度没有发挥实效的表现、原因,以及做好设区市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措施;法院审查立法制度;立法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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