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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持续发展,监狱改造工作不断进步,特别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越来越注重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社会上对于服刑人员婚姻家庭权的关注更是与日俱增。对于服刑人员来说是否享受以上这些权利,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同时也没有明确予以剥夺。然而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权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服刑人员作为公民,该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并且有效保障服刑人员的婚姻家庭权既有利于借用亲情教化的力量来促进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也有利于维护服刑人员家属的正当权利。因此保障服刑人员婚姻家庭权具有现实意义,应当关注并且进行研究。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很难像普通公民那样行使婚姻家庭权利。我国目前对于服刑人员婚姻家庭权的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因此现实中服刑人员婚姻家庭权利的很多内容都存在法律盲区,监狱系统在服刑人员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上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导致在监狱执行的过程中服刑人员的婚姻家庭权很容易受到侵犯。服刑人员婚姻家庭权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完善,但是由于我国对于服刑人员的法律关注较少,服刑人员婚姻家庭权的法律保障仍处于探索阶段。服刑人员的婚姻家庭权主要包含婚姻自主权、同居权、生育权、子女抚养权、继承权。婚姻家庭权虽然具有自然属性,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由于被依法限制或剥夺了个人自由,服刑人员在行使婚姻家庭权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公共权力的制约,受到监狱改造管理的限制。因此,服刑人员行使婚姻家庭权利具有权利的行使应服从监狱管理、权利行使方式特殊、权利行使的不稳定等明显特点。我国1994年12月29日通过的《监狱法》规定了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包括婚姻家庭权利。《监狱法》是确定服刑人员权利范围的基本法律依据。此外,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和其他部门法的规定也是确定服刑人员权利范围的相关法律依据。保护服刑人员权利的立法,其中包括服刑人员婚姻家庭权利的立法,是以宪法为基础,以监狱法为核心,以刑事和民事相关实体等其他法律规范为补充形成了基本体系。婚姻家庭权作为服刑人员未被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行使该权利的过程中却因法律保障不足等原因,导致不能完全实现。法律保障不足主要体现在立法保障不足和法律执行方面存在不足。在立法保障不足方面。我国的《婚姻法》和《监狱法》对服刑人员的婚姻自主权没有专门有针对性的条款,只在我国司法系统批文和相关部门规章中有一些规定,在立法上存在着一定的盲区。对于服刑人员的同居权保障,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有针对性的条款,这也是长期存在的一个法律盲区。在服刑人员生育权立法保障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生育权方面,尽管《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都涉及到公民的生育权问题,但规定都不够具体,没有对保障的方式、实现的方法等作出明确的说明。当然更无法保证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生育权。在服刑人员子女抚养权立法保障方面,目前法律既没有明确地规定服刑人员子女抚养权的内容,也没有规定服刑人员子女抚养权的实现程序,缺乏对服刑子女抚养权进行保障的法律法规。在服刑人员继承权立法保障方面,没有为服刑人员的继承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造成立法保障不足的原因主要是监狱法律效力位阶低、相关立法缺乏系统统筹思维。在执法保障不足方面。主要体现为监狱管理者执法缺乏公平;监狱执法管理中侵犯服刑人员的婚姻家庭权;服刑人员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造成这些不足的原因主要是目前缺乏执法程序性规定;部分监狱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足;监狱管理权力缺乏有效监管。为了保证监狱监管安全和改造质量的基础上更好地保障服刑人员婚姻家庭,针对以上不足的改善方案是:在立法保障方面。尽快完善《监狱法》中关于服刑人员权利的条款。在《监狱法》中增加一章关于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包括申诉权、检举权、会见权、劳动改造权、休息权、婚姻家庭等权利,其中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婚姻家庭权的前提条件、实现途径和救济途径。这样,服刑人员婚姻家庭权利的实现就有了法律依据。在修改《监狱法》的条款时还应统筹考虑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配套的实施细则中作出相关规定,保证对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规定协调一致,使各个法律法规在各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实现对服刑人员婚姻家庭权保障。在执法方面。一是从完善监狱改造考核与狱务公开制度;完善服刑人员的申请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健全服刑人员内部申诉制度等方面完善监狱执法程序。二是通过建立横向监督机制;改革内部监督机制;增强检察机关监督权等措施来加强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监督。三是以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教育改造为核心”的方针转变监狱执法人员观念。四是通过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准入标准;加强培训;建立执法负责机制等措施提高监狱执法人员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