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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共同正犯”的涵义与归责。本部分首先从正犯与共犯区别的角度介绍了正犯的内涵,所谓正犯,是出于亲自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实施具有实现构成要件的现实危险的行为的人,其概念本质在于将自己或者他人的身体作为工具驱使,实现预期的目的。随后引出共同正犯的涵义与归责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为主观上有共同意识,客观上有共同行为。最后阐述了过失的共同正犯的问题,本文主张过失同时犯解消说,此观点相对而言可以更好地解决过失的共同正犯的归责问题。 第二部分:共同正犯的身份与归责。本部分首先介绍了身份与身份犯的涵义,随后从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两个角度阐述了身份在共同正犯理论中的意义和作用。定罪身份在真正身份犯的情况下,如果单独不能成为正犯的人与有身份的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就无身份者就可以成立共同正犯,如果两个有身份但身份不同的行为人共同参与犯罪,则应分别定罪量刑;在存在不真正身份犯的情况下,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定同一罪名,身份只具有量刑上的意义,有身份者在无身份者所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增减。 第三部分:“共谋”情形下共同正犯的归责。本部分首先明确了共谋共同正犯的含义,对于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理论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本文肯定共谋共同正犯这一概念,就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和理论而言,共谋共同正犯是完全符合共同犯罪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的条件,而客观上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在论理解释中也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要求有二人以上的人以正犯的意思进行共谋,且其中一部分人直接实行了犯罪。 第四部分:结果加重情形下共同正犯的归责。本部分首先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论进行了概述。对于共同正犯的结果加重犯,本文认为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施了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而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各共同犯罪人均对此重结果负责的情形称为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存在于由全部共同正犯的行为造成加重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