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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良好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对哪些人可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这一问题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节点。囿于“无利益即无诉权”等传统诉权理论的束缚,绝大多数侵害公共利益的诉讼因缺乏适格的原告而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就显得十分必要。想要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作出适当的界定,需要我们借鉴西方各国的发展经验,对相应的理论进行探索,并结合我国的情况予以调整。本文本着理论服务实践的宗旨,从五个方面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展开研究:一是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概述;二是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一般理论;三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四是部分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借鉴;五是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其中,第一部分解答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其他诉讼的区别,以及原告资格与原告、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念和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区别;第二部分对当前国内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基础进行了阐述,这就为整篇文章的论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部分对我国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我国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迫切要求和现实可能;第四部分对部分国家相关制度进行了评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对我国在该领域探索的启示;文章最后一部分对在我国附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分析,力求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中既有理论的支持,又有现实的合理性。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知识和研究成果,选取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为例。通过分析不同国家、法系情况,确定其合理性。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文献分析、概念分析、经验总结等方法,历史辩证地系统考察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力求达到对这一课题有个全面、深入、细致的把握。使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填补空白,完善行政诉讼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