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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视、电话、邮寄、网络购物等领域的反悔权一直是消费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了该权利,这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此消费者收到所购商品后有七天的时间思考是否退货,并且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不需要经营者的同意即可行使反悔权。本文的研究目的为在对我国反悔权规定进行详尽解释的基础上,挖掘我国规定的漏洞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本文的主要论点包括:我国对反悔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消费者和经营者不可以约定排除反悔权的适用;反悔权应适用于网购、邮购、电视及电话销售、上门销售、O2O模式下的销售以及直销领域。在上门销售中,推销员采取多变的销售策略,消费者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形下很容易做出冲动性的购物行为,所以应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以更充分的保护其权益。笔者认为O2O模式只是经营者进一步让利的网络购物行为,所以适用反悔权。《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领域的反悔权进行了规范;对于商品房、机动车及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服务都难以适用反悔权;七天的退货期间自收到商品的次日开始计算;界定了“不宜退货的商品”及“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这两个概念;商品完好的标准应适用中等标准;对于收到商品之前消费者可否行使反悔权这一问题,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处理;我国未规定经营者的强制性告知义务,这是我国法律的漏洞所在;应通过建立诚信体系、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以及应用便捷高效的小额争议快速解决机制来保障反悔权的实施。在整篇文章的论述过程中,笔者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归纳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前的学术研究大都集中于如何构建我国的反悔权规定,又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刚开始实施不久,所以学术界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研究并不是很多。笔者旨在通过本文的论述,帮助法学研究者以及普通的消费者理清反悔权的前世今生,对我国反悔权有一个更加全面以及清晰的认识,力争对法学研究者的研究有所启发,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所帮助。本文的创造性主要在于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我国的反悔权规定进行解释,首先从法理的角度上解释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规定,其次结合生活实践确定某些条款的具体适用标准,最终得出下列新见解、新观点:我国对反悔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上门销售、O2O模式下的销售应适用反悔权;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服务难以适用反悔权;商品完好的标准应适用中等标准;我国法律应规定经营者的强制性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