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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利益的多元性得以释放,社会的分层和多元化格局也逐步加深,通过立法领域的利益博弈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因此产生。在这一背景下,作为公权力部门的地方立法机关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地方立法机关会基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动机在立法工作维护自身利益和争取更多好处,这种有意或无意的动机我们称之为利益本位倾向。地方立法利益本位倾向的产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体制和制度不合理、认识和观念方面存在问题、当前我国立法利益协调方面存在局限、立法官僚化、地方立法普遍缺乏合理的审查程序等,当然地方立法体系中行政主导色彩过浓也有深刻影响。利益本位倾向这个概念需要被正确定义,因为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利益本位的出现是很正常的。小到个人大到国家,行为处世自然是要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立法工作本来也是调节社会各方的利益诉求的,整个工作中始终充斥着利益的因素。但在我们地方立法中谈到的利益本位倾向指的还是狭义的利益本位,也就是地方立法主体过度关注自身利益并滥用手中的立法权限,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主要有四点特征:通过立法不适当地扩权、通过立法不适当地减责、肆意扩张公权力牺牲个体利益、忽视长远利益,以上这些现象超出了正常的利益衡量范畴,需要引起清楚认识和警觉。地方立法中利益本位的问题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中央一步步扩大地方立法权限本意是发挥地方积极性,更好地实现因地制宜,然而某些地方肆意争权推责,全然忽视外部利益、长远利益和个体利益,这种做法无疑会引发很多问题,比如破坏法治统一、降低地方立法效率、助长腐败滋生、妨碍市场经济发展、降低行政效率等。对地方立法中利益本位倾向的成因分析,会发现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我们当前的地方立法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横向纵向的体制机制结构和具体审议程序都有待完善;其次是我们地方立法从业人员的认识和观念上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再就是大多数地区的立法机关专业水平不敢令人恭维,专业能力不能让人满意,最突出的就是立法工作中对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处理不当,立法协调能力不足,各方的利益不能很好地体现在立法成果中,虽然运动式立法时代已经结束,但专业立法阶段却还未完全到来;最后就是立法的审查程序还存在一系列漏洞,需要加以完善。治理地方立法利益本位倾向应坚持“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理念,促进地方立法制度的科学化和完备化,事前预防与事后治理要一起抓。针对地区之间立法矛盾和冲突问题,应完善协调机制;对于立法机关在各程序阶段过于关注自己利益的问题,应保证各利益主体充分参与,改进公示、审议、听证等环节的工作,畅通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路径通道;重视专家,善用专家提供的科学意见,以专家的科学性和中立性解决利益倾向问题;对于立法官僚还不够成熟的问题,则要给与他们技术支持,配备立法助理、进行适当培训等;而要彻底解决的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我们还有完善表决机制等很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