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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我国反垄断工作的推进主要依靠公力执行,即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查处。随着实践的发展,反垄断执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高通垄断案中就存在几个比较典型的争议问题。首先,本文第一章就执法机构给出的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认定中逻辑不清、说理不强的部分,以及执法机构对经营者的处罚内容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进行了探讨,认为这些问题反映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任意性。其次,第二章提出了作为执法机构的发改委在本案中有转移举证责任的嫌疑,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陈述,一是对当事人抗辩理由的不全面回应,二是将自身举证责任转移给当事人,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种方式间接促成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合理的认定。再次,作为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的发改委在这次对高通案的查处中也受到了越权执法的质疑,本文第三章对此进行回应,认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分工模式虽不合理,但发改委在此次执法活动中具有执法权限,并结合今年新通过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方案,对未来新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提升反垄断执法质量,提高外界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认可度提出了建议。第四章对前文所述问题进行了总结,认为争议问题的根源可归结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有其必要性,但若不加以限制将引发各种问题,最后从细化相关规定、加强监督和提高执法透明度等方面给出了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公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