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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中日商约体系既是近代中日条约体系的主体部分,也是探究两国经贸关系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它在《中日修好条规》、《马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的基础上确立,同时又通过《通商章程》、《通商行船条约》及《通商行船续约》等经济性条约得以充实和丰富,为中日间的通商贸易提供了国际法理依据,决定了双边经济关系发展的方向。中国与日本是一水相隔的邻邦,自古通商颇为频繁。然而当世界历史迈入近代之后,因受西方势力在东亚地区扩张之冲击,两国间曾长期维持的民间友好贸易往来的局面随之而被打破。明治维新后的日本政府为尽快摆脱半殖民地性质、实现民族独立,于经济方面针对本土资源不足、市场狭小的缺陷,制定了面向海外、“贸易立国”方针于外交上则施行了“失之俄美,取偿于东亚”的欧美追随策略。由此便将资源丰富、市场广阔的中国大陆视为掠夺对象,力求从清政府处取得不平等利权以滋养其资本主义之发展。在经济与外交双重动机的驱使作用下,日本在对华问题上执着于通过订立商约以恢复官方贸易的同时,更多次流露出欲图仿效西方、攫取在华片面优厚待遇之野心。如此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便导致了晚清中日商约体系的演变不单受到两国实际经贸往来过程中所产生之矛盾摩擦的推动,还因触及欧美等国在东亚的诸多利益而遭致国际环境的制约与影响。由此导致中日商约体系的演变过程呈现出了自身所独有的特点,并促使以商约为政策性导向的双边贸易亦出现了阶段性与转折性的发展趋势。甲午战后,日本凭借武力取得了其梦寐以求的诸多在华特权,并通过1896年的《通商行船条约》重构了中日不平等商约体系,又于1903年强迫清政府接受《续约》而将该体系加以扩充与深化,从此对华进行大肆侵犯与掠夺。民族危机的深重逐渐激起了饱受剥削之苦的中国绅商的义愤,“二辰丸案”清政府官方外交的失败遂成为中国第一次民间抵制日货运动的导火索,广大中国民众在继抵制美货运动之后再次利用了这种具有近代民族主义性质的理性斗争形式,展现了对争取国家权益的信心和决心,推动了国民外交的兴起,从而为改变与废除中日间不平等的商约关系打下了坚实的民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