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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土壤,一度被作为“东方经验”,被国外借鉴和推崇。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人民调解制度日渐衰微。而另一方面,随着人们法治理念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用诉讼这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法院“诉讼爆炸”时代应运而生。一方面是人民调解制度日渐衰微,另一方面是法院诉讼爆炸的局面逾加严峻,二者形成鲜明对比。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合理权衡,促进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发展?一味推崇诉讼,或是一味主张调解,都是不可取的。必须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对接机制,促进二者的良性发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便是推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搭建法院司法和人民调解对接平台的关键和纽带。本文结合司法运作实践,运用法理探究和实证分析方法,围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定西经验”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司法确认制度产生的背景,对国内外司法确认制度进行了简单对比,对该机制的积极功能与制度缺陷进行了客观分析,从弘扬司法确认制度的功能及其价值的角度,就弥补司法确认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具体建议,如明确法院在司法确认中的角色定位、合理排除虚假司法确认、明确司法确认申请的风险、适当矫正不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等,提出了彰显司法确认制度建设更具法理基础和可操作性的建议。论文在写作中参考了大量的参考书籍和期刊,从法的基本理论以及多元化解纷制度的构建原理、ADR协议之效力等方面领悟法的精神以及制度构建中利益权衡的方法,在文中还引用了大量的诉前确认的案例进行分析引证。笔者尝试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证分析方法,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这项制度进行研究。在实证思考中审视最高法院出台的《若干规定》,提出了“司法不能包揽解决全部社会矛盾和问题,司法确认只能是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系统中的有限最终解决方案”的鲜明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