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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可以说民生问题是与时代发展同步行进的,前一个时期解决的民生问题,主要是初级阶段的民生问题,而今天民生问题的要素在不断变化,内涵在不断发展,已由单纯的物质生活转向全面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社会焦点的今天,农村环境问题作为民生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越来越得到广泛的重视。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粗放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并未得到根本转变,农村生态环境正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村镇环境“脏、乱、差”、饮用水源水质下降、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以及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加速转移等问题突出,农村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不仅威胁着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然而,在交错复杂的农村社会现象背后,农村环境和生态保护问题却常常在各种制度环境和政策背景下被遮蔽或淡化。随着我省农村温饱问题的基本解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逐步推进,广大农民群众迫切要求改变这种环境状况。能否妥善处理好我省农村环境问题,关系到农村地区能否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农民能否安居乐业、关系到农村及整个社会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民生政策能否落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工作,是全社会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从法律的视角,以笔者的家乡——黑龙江省为例,提出了黑龙江省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造成此种问题的原因,通过对国内外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先进经验的借鉴,对完善我省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行设想,希望以此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提供新的视野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