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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为我国加入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外立法所确认。我国建立了主要面向具有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等住房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部分公民的住宅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的数量猛增,但受户籍等条件限制,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部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夹心层”却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实现其住宅权。为解决“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国家建立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并享有所有权,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套型面积和建设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户籍等限制,将“夹心层”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填补了我国住宅权保护制度的空白,对我国公民住宅权的维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此,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视角出发,研究现阶段我国公民住宅权的保护问题,比较富有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时制定了不同的管理办法,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也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基于住宅权的制度完善。对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进行基于住宅权的理论构建,以及探讨如何从立法和司法上对公共租赁住房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一部分对住宅权的内涵、性质及国家保护公民住宅权的义务来源进行了分析,指出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住宅权这一人权,并论述了我国建立的有助于保护住宅权的一系列住房保障制度,同时分析了这些制度的缺陷。在概括了国家及地方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之后,第二部分分析了各地的公共住房租赁模式。第三部分研究如何构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重点探讨从主体资格认定、租赁权利与义务、退出机制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并根据现行公共租赁住房规范性法律文件和相关理论分析公共住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这种权利、义务和普通住房租赁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同。探讨如何从法律层面完善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论证出我国应当以住宅法的形式专章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并进行住宅法相关内容探讨是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住宅法应以维护公民住宅权为宗旨进行法律条文设计,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法律制度。当住宅权及相关租赁权利受损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等方式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