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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经济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作为新兴产业的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尤为迅速,互联网企业开始走向了集中并购的发展道路,行业中的并购业务及交易非常活跃,企业通过开展集中并购实现资本运作并参与市场竞争。互联网行业的并购规模之大,使其有望持续成为产业并购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互联网行业又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特征,如网络效应、双边市场特性、锁定效应等特征,这使得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集中有跳脱出传统行业经营者框架的特性。因此通过对互联网行业的探讨为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适用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和解决办法。本文综合运用不同分析方法,如实证分析法、交叉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将我国互联网行业市场上经营者集中的现状进行梳理并结合并购理论,以及互联网行业市场特性与经营者集中的市场竞争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首先,介绍了企业集中并购的动因以及企业进行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并简要梳理了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基础理论。通过梳理我们会发现反垄断实践和经济理论分析的联系日益密切。反垄断政策更具有社会性,反映了经济发展、政策取向等因素。其次,通过简述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及集中状况,并与境外互联网企业的并购行为相对比,我国互联网企业并购的动机往往出于短时间提高竞争力、扩大规模,试图加强市场控制力以保持竞争优势。而境外互联网企业的收购几乎全部集中在与核心业务相关的布局上。再次,介绍互联网行业特性(如网络效应、双边市场特性、锁定效应及大数据)及我国互联网行业独有的特性(如免费性与需求价格弹性、产品同质性及多平台跨界竞争)。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存在特殊性,具有动态垄断地位及双边市场的市场支配力等特性。并通过经济分析法分析不同类型的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市场竞争效果。随后,基于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框架分析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案件,从滴滴收购案符合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网约车的相关市场界定,滴滴收购案的竞争效果分析,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可能会导致相关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动,反垄断机构有必要对这起收购案附加一定的限制。最后,本文提出了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的建议,如提出对“先发制人的集中(Pre-emptive Merger)”进行适度的审查和监管,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中增加交易额条款,将大数据纳入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评估标准等,以期更好地规制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