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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近年来被公众知晓的刑事错案进行深入分析,我们深刻认识到庭审中强化对鉴定意见质证、引入专家辅助人介入诉讼活动的重要性,专家辅助人介入诉讼活动的必然提升了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然而,我国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法律规定仅限于《刑事诉讼法》192条,且此法条仅对如何委任“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了规定,显然如此简陋的规定其指导意义是有限的。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未能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义务也无法律规范依循,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质证时无规则依据,导致了专家辅助人效用以及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据效力受限,虽然专家辅助人介入到案件审理,但对鉴定意见仍然未能实现实质的质证效果,这造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解决上述问题并赋予专家辅助人应有的证据效力对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实现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化质证、保障司法公正已经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近年来典型的、涉及鉴定的刑事错案为切入点,通过分析这些典型案例中鉴定活动存在的问题类型,探究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而对司法现状以及鉴定意见本身属性进行论述,以强调研究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据效力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论述研究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据效力的法理基础与现有法条基础来说明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据效力研究的法律可能性。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是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据效力研究的法理背景,现有对证据及鉴定意见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据效力研究的法条基础。第三部分通过论述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模糊、专家辅助人权利义务不明确来说明专家辅助人制度缺失法律依据;通过论述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质证无规则体系依循来表明质证困境;通过论述法官采信专家辅助人意见面临的问题来说明专家辅助人意见面临的采信困境。通过对上述三方面的论述分析影响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据效力的因素。第四部分通过对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和俄罗斯专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汲取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剔除其制度缺陷,总结出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思路,为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据效力研究提供制度参考。第五部分是赋予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据效力的构想。从制度层面,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对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效力进行明确,给予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法律依据,为了更好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建议设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援助制度。从庭审层面,通过细化交叉询问规则,以建立具体可行的法庭质证规则,使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质证有规则可循。从法官采信层面,构筑法官采信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标准以保障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据效力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