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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是内部行政监督的一种主要类型,指政府通过所属专门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违法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的综合性监督检查。1行政监察主体具有特定性,对象具有法定性,客体主要是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范围是综合性的监督检查。行政监察的基本职能包括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维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高效的监督机制。我国的行政监察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现行行政监察制度的许多方面还不够健全,监察工作中的某些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结合监察理论的研究,分析我国监察制度的历史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监察制度,对行政监察制度的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深感行政监察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第一,行政监察法制建设不完善;第二,行政监察机构设置及领导体制不合理;第三,行政监察工作机制不合理;第四,缺乏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上述问题的存在,有体制、思想认识和机制三方面的原因,因此导致行政监察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难以形成对行政机关有效的内部制约,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势在必行。本着完善立法,确保依法行政,贯彻党政分开,确保独立监察,吸收国外有益经验的指导思想,笔者借用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对重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提出了几点思考:第一,建立健全行政监察法制;第二,建立独立科学的行政监察领导体制;第三,完善行政监察的运行机制;第四,加强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文中笔者特别强调了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体现在:赋予行政监察独立的宪法地位;理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的关系;理顺行政监察机关与同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建立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理顺行政监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希望这些建议能为推进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贡献一点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