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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隐名出资是指出资人虽然向公司实际认缴出资,但未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等公示性文件中予以记载或登记的法律现象。相应地,隐名出资人是指向公司实际认缴出资,但其姓名或名称未记载或登记于公司相关公示性文件中的人。隐名股东是隐名出资人的下位概念,外延小于隐名出资人。隐名股东具有成为股东并行使股东权利的意思,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当然,隐名股东仅是一种事实状态下的股东,在未经依法确认之前,隐名股东所谓的“股东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要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实际认缴出资;二是姓名或名称记载和登记于公司相关公示性文件上。相应地,从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角度来说,上述两个要件分别对应于实质证据和形式证据。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实质上是表征股东资格的证据如何采信的问题。股东资格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循“形式证据优先适用,实质证据个别适用”的原则,即一般情形下适用形式证据认定股东资格,当实质证据足以推翻形式证据时,通过公司确认程序或法院确认程序确定股东资格。例如,在完全隐名出资情形下,实质证据不能推翻形式证据,法院应确认显名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而在不完全隐名出资情形下,除实际出资外,隐名出资人如果能证明公司和其他股东事实上对其股东资格予以认可,便具备了主张股东资格的实质证据,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协议隐名出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内部法律关系是指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协议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基础。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可视为代理关系,依具体情况可构成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可分别适用《合同法》第402条及第403条予以规范和调整。由此,结合内部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析,论文最后就几类典型的隐名出资法律纠纷提出了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