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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设立该程序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及时的纠正,从而有效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审判工作的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8年4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其中对审判监督程序做了较大的修改,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弊端,基于此,本文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民事审判检察程序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该程序的初步构想。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特点。审判监督程序是继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复核程序之后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在审理对象、提起主体、提起程序及条件以及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上都有其独立的法律关系和诉讼特点。第二部分概述设立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基于对正义及法律的终极目标和永恒追求的前提下设立的,是对已生效裁判的有条件的推翻以纠正错误,维护公正的再审程序就成了调和两种对立统一的补救措施。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审判独立、维护法律统一这几个方面来说,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第三部分对中外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作出比较。日本、奥地利以及英美国家有关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规定与我国现阶段的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制度上的差异。分析国外相关制度规定,比较我国现行法律,从申请再审主体、再审期限以及再审事由等方面比较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再审审判制度。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所存在的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对该程序作出了修改,但程序启动主体多元化、法定再审事由缺乏可操作性、由原审法院再审和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程序设置方面弊端仍然存在,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性,在实践中也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第五部分分析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问题的社会原因及历史背景。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与我国中央集权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阶段的价值系统影响分不开。另外,职权主义思想浓重,也给当事人的私权利带来侵犯。第六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构想。要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设置,首先要从完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入手。笔者建议细化提出再审法定条件和理由;确立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行使有限的抗诉权作为辅助和补充的民事再审监督程序;确立再审案件由上一级法院审理且为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