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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已经是一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领域。就我国在治理贪污腐败犯罪的司法实践情况而言,腐败犯罪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化、有组织化及跨国化的趋势,犯罪分子常常在案发后潜逃出境并通常会将赃款以洗钱等手段转移出境,为我国司法机关的追逃追赃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扰。现实中,美国、加拿大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是贪官外逃的首选之地,这些国家没有与我国签订相关的引渡条约,而这些国家通常又是信奉“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这就客观上造成我国司法机关不可能通过引渡的方式将其追捕回国。
从国际范围来看,加强全方位的多角度的刑事司法合作已经成为了各国刑事司法领域内的共识。事实上,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做到和所有的外国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说,他们国家是不需要从其他国家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追缴犯罪收益或者是实现被判刑人移管的。因此,在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移管、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等方面各个国家包括国际组织都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国于2000年1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逐步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引渡条约、双边或多边合作条约并积极加入了多个国际公约,并且在对外刑事司法合作领域中,我国政府也表现出了极大的诚意和灵活性。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都潜逃到了美国,他们精心策划的出逃路线及转移资金的手法,使此案涉及到了多个法域的多个方面的刑事司法合作,我国在本案中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与美国司法机关开展了一系列灵活且富有成效的合作,在资产追缴、证据收集等涉及境外追逃和境外追缴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本文拟就开平案中所体现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三块主要内容,即对犯罪嫌疑人的追逃,对犯罪收益的追缴,及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合作展开讨论,总结开平案对我国刑事司法合作的经验,同时就支持境外追诉,创造条件实现被判刑人遣返回国,调查取证方面的突破及境外追赃、创建我国被没收犯罪资产分享机制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