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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为使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易于实施、完成而提供精神上或者是物质上帮助的一种犯罪参与形态。犯罪形态是对于犯罪构成的内容或形式的特征的反映,而帮助犯正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所呈现出行为特征、行为状态进行的分类,这样的分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主观的人格因素并没有直接或者是必然的联系,其更多的是侧重于共同犯罪人的犯罪犯罪参与方式和由此呈现的犯罪形态方面的差异,而这样分类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共同犯罪在定罪方面的法律依据问题。帮助犯的成立,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且其主观上具有帮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帮助犯从属于正犯,但仅仅在该当和违法层面。帮助犯中止是指帮助犯自动放弃自己的帮助行为或者是自动有效的消除自己的帮助行为对正犯的实行行为的作用,积极防止犯罪既遂结果发生的共犯停止形态。帮助犯中止成立,主观上要具有任意性要件,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中止犯罪,任意性的判断应该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依据;客观上除了要有中止行为之外还应该符合时间性要件和有效性要件,时间性要件要求其必须发生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有效性要件要求行为人须防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在这里即使犯罪既遂结果未发生不是由中止行为引起的,只要行为人具备主观的任意性要件,客观上也具有中止行为其便可成立中止。在认定帮助犯中止时,明确区分帮助犯中止与帮助犯关系脱离,帮助犯中止必须防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而帮助犯关系脱离,主要是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积极防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但最后既遂结果依然发生了的情况。但是共犯犯关系脱离理论是为了弥补共犯中止的不足而提出的,适用共犯关系脱离理论既可以不与中止犯的成立要件相冲突,也可以对各个共同犯罪人做到罪刑相适应。帮助犯中止减免处罚的依据,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帮助犯中止之所减免处罚,是因为帮助犯首先在客观上实施中止行为,为防止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作出了实际努力,切断自己对最后既遂结果的原因力,说明其违法性相对帮助犯与正犯共同造成的犯罪既遂结果的违法性有所减少;其次,行为人主观上从最开始的法敌对意识转化为法规范意识,说明帮助犯的主观违法性、非难可能性降低;最后对帮助犯中止减免处罚,有利于帮助犯中止犯罪,阻止正犯实施实行行为,鼓励帮助犯瓦解共同犯罪,避免对法益造成更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