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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贯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针对法律治理的整个过程,从制度视角入手,以利益集团和国家作为基本分析核心,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制度分析等方法,探讨社会制度中法律治理演变的制度逻辑,寻找现代法治确立及其实现的内在原因,并比照中国当下的法治建设,探究中国法治实现的必然性和具体路径。基本思路:根据一定的分析视角提出理论假设,进而在基本的社会形态中验证,然后把经过验证的理论应用于中国当下。具体逻辑是,先把相关制度理论确立为全文的分析前提,进而从制度视角找到法律治理的制度关联。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关于法律治理的制度框架。然后,把这个框架应用于基本的社会形态求得验证,探究不同社会形态下法律治理的演变逻辑。进而把这种得到验证的制度机理应用于中国当下的制度变革,得出中国法治必然实现的逻辑结论。
本研究首先确立了作为分析前提的制度理论,着重强调作为分析核心的制度主体和制度变迁中必然发生的制度倾斜和制度异化。然后运用制度理论探讨制度与法律治理的内在关联,认为法律治理是社会制度的产物,提出“社会制度决定法律治理”的核心命题。接下来,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两个关键制度着手,具体探讨社会制度决定法律治理的内在路径。本文试图建立一个关于法律治理的制度框架,以进一步研究社会制度决定法律治理的具体路径。理论框架主要探讨法律治理过程中的动力机制、表达机制和实施机制。其内在含义是:法律应制度需要而发动,经制度表达而生成,被制度推动而实施,又在不同的制度结构中具体演化,形成不同的制度结果。在制度框架中,提出法律需要度、民间需要、国家需要、民间制约力、自我制约力、民间推动及国家推动等概念,论证了法律需要、法律表达和法律实施在社会制度中的演化机理,为后文具体应用理论框架的奠定分析基础。对理论框架的应用主要在臣民社会和市民社会这两大基本场域中进行。臣民社会以自然经济制度和专制政治制度为核心形成基本的制度结构。在这样的制度结构中,自足的经济催生的社会关联度很低,由此催生的利益集团简单化使专制政治必然形成。与之相适应,社会依附国家,权力支配社会。臣民社会中,法律需要分裂化、法律必然倾斜,在必然出现的垄断性利益集团的推动下,法律必然成为表达制度异化的恶法。随着垄断性利益集团因为没有外在的制约集团而不可控制,法律实施的民间推动和国家推动都必然弱势,从而使法律实施呈现自我削弱的趋势。恶法化的法律在权力支配法律的逻辑下不可能得到普遍遵守。恶法导致普遍违反,臣民社会中的法律治理必然人治化。随着生产力发展带来的制度变迁,臣民社会被市民社会替代。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作为制度架构的核心。与之相适应,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实现的市场经济造就了高度的社会关联,由此催生的利益集团多元化使必然分权的民主政治得以形成。其结果,社会制约国家,国家服务社会。市民社会中,法律需要内在均衡,法律表达趋于平衡,垄断性利益集团带来制度倾斜却不能导致制度异化,进而使其法律成为反映和维护制度均衡的良法。垄断性利益集团虽必然出现但却因制约集团的存在而可控,法律实施的民间推动和国家推动也必然强势,从而使法律实施呈现出自我加强的运行。良法得到普遍遵守,从而使市民社会中的法律治理必然演化为法治。最后,将从框架验证中得到的法治必然性,应用到中国当下。探讨在两种社会交接转型中的中国法治必然实现的逻辑路径。本质而言,中国当下真正经历一个类似于臣民社会向市民社会演变的过程,即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过程。法律治理的制度逻辑也适用于当下中国。前改革时代中国的法律治理是弱势的,不论法律需要、法律表达还是法律实施都很比较薄弱。随着改革带来的社会转型不断深化,实现了适应制度转型的法治选择并取得了巨大成就。而既得利益集团催生的制度异化,对法治产生负面阻碍,中国法治建设陷入不足。但是既有的制度变迁不可逆转,随着二次创新的开启,法治的制度推动力必然越来越大,对阻碍法治的既得利益集团的修正必定完成,从而法治必然实现。并在此逻辑推演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法治的基本方向和具体路径,认为通过国家的自我推动和民间推动,最终必定能够实现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