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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我国刑法增设了第270条侵占罪,其作为中国刑法中唯一的纯正亲告罪,其主要作用是规制行为人对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及埋藏物的侵占行为,由于对侵占罪立法上表述的不周延及其与民法理论紧密的关联性,致使了司法实践中混乱结果的出现。对侵占罪首要要素“代为保管”的理解及界定对于侵占罪的入罪有着关键作用,因为其是成立侵占罪的先决条件,是侵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区别所在,就是因为司法工作者对“代为保管”认识存在着差异,才会出现对同一个案件适用罪名的争议,有的认为构成侵占罪,有的则认为构成盗窃罪,甚至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只能由民法进行规制。很多学者及司法实务工作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纷纷立说著书对侵占罪进行研究。因此,本文以现有法律为依托,借鉴已有理论,以侵占罪中“代为保管”为研究核心,对其相关疑难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对司法理论及实务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侵占罪“代为保管”含义进行讨论。首先列举出学术界关于“代为保管”具有权威性的几种学说,通过对各学说比较分析后,总结出其中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包括“代为保管”是否必须基于合法原因,“代为保管”下财物的控制关系是什么情况及其关系成立范围的大小。接下来,笔者只对前两个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其成立范围大小在第二部分予以详细阐述,经过探讨,笔者认为“代为保管”不必然基于合法原因产生。最后,对“代为保管”中财物控制关系分析,通过对民法中占有和刑法中占有分析及比较,得出“代为保管”中财物控制关系以刑法中的占有进行判断较合理。第二部分对“代为保管”关系的成立范围进行分析。基于对第一部分讨论的结论及相关分析,笔者首先支持“代为保管”应采纳广义说,那么基于法律上关系或根据事实上的关系,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都有可能成为“代为保管”。接下对哪些情况能形成“代为保管”关系进行具体分析认定,通过法律上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两方面分类列举,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厘清哪些情况可形成“代为保管”关系,及原因何在。第三部分对“代为保管”的对象“他人财物”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对“他人”范围认定分析,得出“他人”的具体范围。再者对“财物”的范围进行分析,主要讨论不动产、种类物、无形物、封缄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最后对不法原因持有的财物的情形进行重新分类,对每一类进行分情况讨论,阐述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第四部分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与“遗忘物、埋藏物”“遗失物”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讨论此问题必然会涉及到对“遗忘物”、“埋藏物”合理的界分,其中又必然涉及到“遗忘物”“遗失物”概念的比较和区分。所以笔者首先对“遗忘物”和“遗失物”进行讨论,“遗忘物”与“遗失物”并非同一概念,指出界分“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合理理论;其次接着对“埋藏物”进行讨论,通过刑法和民法上“埋藏物”概念的比较,得出刑法上埋藏物的合理范围;最后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与“遗忘物、埋藏物”及其与“遗失物”的关系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