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初探——以云南迪庆少数民族地区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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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代恢复性司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家立法也正急于从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会利益中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因此,刑事和解便成为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研究的热点和焦点。而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习惯法一直填补着国家刑事司法的漏洞和不足。虽然法治社会要求由国家法最终解决所有纠纷。但是事实上,由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缺失,以及大量的民族习惯法中刑事和解案例在我国民族地区广泛存在,都表明:通过国家司法解决并非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本土传统民族习惯法中的刑事和解以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在民族地区的解纠方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与国家法中的刑事和解、其他民间和解相比较,有着自己许多别具一格的内容。本文笔者根据对云南迪庆州少数民族地区中民族习惯法中刑事和解案件实证调研,并对调研地区最广泛、最具代表性的案件,如:彝族地区的“死给案”、藏族地区普遍存在的“赔命价”案和“赔血价”案以及傈僳族地区存在的一些民族习惯法中刑事和解案件等,进行案例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后。得出结论是,民族习惯法中的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迪庆民族地区的作用和效果都非常明显。笔者认为这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法所用。针对以上论断,笔者从国家法制需求,以及在借鉴国外相关刑事和解经验相结合的基础上,宏观地对民族习惯法中刑事和解进入国家法的必要性、不足和可能性三个方面进行了理性的论述和分析。同时,充分立足于本土资源,为民族习惯中刑事和解能在迪庆民族地区合法适用,提出自己的一些路径构想。笔者认为民族习惯法中刑事和解效力的提高,不仅有利于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形成一道沟通与契合的桥梁;而且也能促使我国刑事司法形成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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