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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主体。有人曾经说过公司制度的发明是可以与蒸汽机的发明相媲美的一项发明。从这个评价可以看出,公司制度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益处。在给人类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公司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如何改正这些缺点使公司制度更好地为现代社会贡献更大的力量,是各国学者所一直思考的问题。作为公司赖以运行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自从其出现的那一天起就是公司法研究的核心与热点问题。为了使公司治理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最大化在不同时候有着不同认识),各国从本国实际出发,根据本民族的思维习惯和历史惯性,创造性地提出了适合本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借助于公司这个创造性的工具,实现了各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可以说,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发展,也正是各国努力根据本国国情改造治理结构的历史。正是从这一点上来讲,公司治理结构的本土化和务实都将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具体到中国来讲:中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是显而易见。但是,草率地指出某种治理方式适合中国也是不负责任的。我们必须谨慎地审视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认真地剖析我国公司的融资习惯,从而针对性地提出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公司治理结构。俗话说得好:适合的就是最好的。在认真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之前,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我国尚未有比较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经验,当然,这并不能够阻挡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因为,英美法律、大陆法系两种迥异的治理结构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虽然各国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基础背景的不同,相应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与发展各有特点,但是,公司作为经济体的运行必然遵循一些必然的客观规律,具备全世界范围适用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使得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可以更加深入和宽广。这就要求我们对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发展、立法现状、特征等进行详细而周密的研究。无论在制度层面的学习和借鉴,还是在立法理论的突破与创新,都需要我国根据自身特殊的国情,不断摸索,大胆突破。从而为我国公司立法提供全新的方向和思路,完善实体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一些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