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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以来,我国陆续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及相关实施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改革,肯定“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消除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顾虑,发挥民办教育推动教育事业改革的市场活力;同时,建立统一的财政、税收优惠制度,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此前,由于民办学校法人地位不清晰、不同位阶的法律对民办教育的定位不一致,针对民办基础教育的税收优惠规定太过久远、法律位阶不高,地方教育和税务等部门之间执行分歧的原因等等,导致民办基础教育领域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较多漏洞,民办学校税收优惠身份甚至被滥用于避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重大问题决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1从税收治理发展趋势来看,推进税收优惠立法,是不可逆的趋势。我国目前也在加快推进税收领域的立法进程,这对于民办基础教育领域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建设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契机。本研究从我国民办基础教育领域分类管理改革入手,分析民办基础教育领域税收优惠措施存在的问题、民办基础教育发展前景和建立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然后,借鉴对域外民办基础教育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经验,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民办基础教育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设想。文章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办教育改革的评述和民办基础教育税收优惠现状的分析。此次民办教育分类改革从法律定位上坚持基础阶段教育的公益性,同样肯定了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引导民办教育在推进教育现代化改革中发挥作用;并针对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特点构建了较为清晰的法律制度。但是,针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并无涉及,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仍然散见于2002年的通知文件,配套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更新处于停滞状态。特别是改革后,针对公益性办学的鼓励措施存在很大空白,若未能及时出台配套的税收优惠措施,将会阻碍民办教育改革。第二部分是域外民办基础教育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在传统发达国家,非公办学历教育被称为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本文选取了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民办基础教育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这些国家或地区经济发达、教育和社会文明程度高,并较早的在民办基础教育领域实行了分类管理改革。研究发现这些地区的民办基础教育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虽各有侧重,但都将民办基础教育的税收优惠纳入法律规范,税收优惠的法律结构比较完善;税收优惠范围和方式比较全面、细致,为民办基础教育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这部分的比较研究为后文借鉴经验,构建我国民办基础教育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做铺垫。最后一部分是完善我国民办基础教育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建议。完善我国的民办基础教育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必须根植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因此,此部分首先对民办基础教育改革试点——温州地区民办基础税收优惠改革进行评述。可借鉴经验包括:设计了较完善的税收优惠规范性法规文件体系;明确民办学校的产权并适当回应举办者的合理诉求;税收优惠的范围广、方式多样,等等。然后,综合比较研究和试点地区的经验,提出具体建议。一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定原则,完善民办基础教育税收优惠规范性法规体系。二是针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各利益相关方,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丰富税收优惠的方式。三是建立对民办基础教育税收优惠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基于“税式支出”的视角,对税收优惠进行科学合理的“支出—收益”评价;另一方面,针对现实中举办者利用其控制的民办学校税收优惠身份、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费用和办学收益、偷逃税款的行为,提出反避税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