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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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尚处在建立之后的完善阶段,其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都不容乐观。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在2010年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次面世,并通过立法进行了规则细化,但未有实质性进步,排除规则仍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追求上更加倾向于追求实体正义,立法方面仍存在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不明、实物证据范围狭窄、与瑕疵证据易混淆的不足之处。除此之外,取证禁止性规范的缺失、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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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尚处在建立之后的完善阶段,其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都不容乐观。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在2010年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次面世,并通过立法进行了规则细化,但未有实质性进步,排除规则仍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追求上更加倾向于追求实体正义,立法方面仍存在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不明、实物证据范围狭窄、与瑕疵证据易混淆的不足之处。除此之外,取证禁止性规范的缺失、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以及庭前会议的程序价值未得以发挥等辅助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也普遍存在。以上问题共同造成了排除规则适用难的现实困境。本文运用文献研究以及案例分析等方法,对于司法判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内蒙古司法判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完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在价值选择中寻找平衡,转变一味追求实体真相的惯性思维,要更加关注程序正当并以及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价值引领的基础上,界定非法实物证据应当根据其实质程序违法性、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程度综合认定。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进行扩大,将具有实物证据特性的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包括在内。并严格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将具有严重违法性的非法证据直接排除,对具有轻微违法性的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和合理解释,以完善其证据能力。完善取证禁止性规范,加强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监督制约。减轻辩方不合理的举证责任,由控告方承担主要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责任。发挥庭前会议审议程序性事项的功能,肯定其程序价值并赋予其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决权。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易落地的对策和建议,促进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落实,从而丰富非法实物证据相关研究,进一步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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