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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犯罪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这种犯罪形式的出现助长了当今社会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蔓延,损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实践中具体认定和处理单位行贿犯罪时,有不少问题难以把握,如单位行贿主题的界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单位行贿共同犯罪如何处罚等等,研究和探讨这些问题对正确认定单位行贿罪,准确、合法、及时地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关于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虽然最高法院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国家机关因自身职能的特殊性不应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观点,单位内部机构、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承包、挂靠方式经营的单位是否能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则应区别予以对待。二、如何准确界定不正当利益,在理论界争议颇多,也是司法实践中查办行贿犯罪中较为难以把握的一个问题。本文立足于认定“不正当利益”的依据展开充分论证,认真剖析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构成单位行贿犯罪的关系,从而准确地将“不正当利益”定位于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利益。同时,文中认为,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回扣型的单位行贿,不必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三、关于单位共同行贿犯罪的问题,文中分别对纯粹的单位共同行贿犯罪和不纯粹的单位共同行贿犯罪的定性入手,区分主、从犯问题名,最终达到正确认定共犯刑事责任的目的。四、针对我国现行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存在的立法缺陷,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取消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取消因单位行贿所得归个人所有而转化为行贿罪的规定、提高构成犯罪的标准及加大惩处力度、将单位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对合性犯罪进行处罚、扩大单位行贿犯罪的贿赂方式的范围、增加“多次行贿”也构成单位行贿罪的立法建议,使单位行贿罪的立法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又凸显国家对治理单位行贿犯罪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