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信用卡冒用纠纷的数量益愈增多,该类案件中,法官对特约商户的责任认定有赖于对“特约商户是否需向持卡人承担审核义务以及是否达到履行标准”的判断,而这恰恰在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本文致力于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上述分歧。首先,以民事义务的来源为视角,无论是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是产生一般注意义务的诚信原则要求来看,相对于持卡人,特约商户都应当承担特定的审核义务。其次,关于特约商户的义务履行标准,需平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双方的利益,同时兼顾信用卡交易的安全与效率价值,而唯有谨慎注意义务要求的“善良管理人”标准能够达到上述要求,这一标准明确特约商户是以介于专家和普通人之间的水平审核持卡人的身份证明,既考虑到了特约商户的技术和经验优势,公平分配了信用卡交易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信用卡交易的安全,又顾及到信用卡交易的效率要求,避免过于苛刻的要求特约商户,影响信用卡交易的发展。笔者期望通过这一标准能有助于形成一套实务中切实可行的解决该类案件的有效规则,从而妥善解决信用卡冒用纠纷,增强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信用卡POS机交易模式、信用卡POS机交易主体间的关系以及对信用卡交易是独立性或牵连性的判断。信用卡POS机交易涉及发卡人、持卡人、收单机构、特约商户四主体,首先由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并在特约商户的POS机上刷卡,经发卡机构在线授权后,持卡人签账消费,然后,特约商户凭持卡人签名的签账单与其收单机构结算,收单机构审核无误后,垫付账单金额并扣除手续费,之后收单机构与发卡机构结算,最后发卡机构到收单机构结算信息后,将消费款项在持卡人账户扣款,或向持卡人发放贷款后,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向特约商户开户行支付款项。整个流程中出现了四种法律关系构成,分别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的消费合同关系、特约商户与收单机构之间形成的资金划拨及POS支付系统使用法律关系、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形成的存款法律关系、委托结算法律关系以及消费借贷法律关系以及收单机构与发卡机构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其中,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为其他三者的基础存在。此外,虽然信用卡交易主体在事实上存在牵连,但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这些法律关系一经产生就具有独立性,事实上的牵连不应当影响法律关系的独立。第二部分从民事义务来源的角度考察了“相对于持卡人,特约商户是否具有信用卡审核义务”的问题,民事义务主要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以及其他不属于前两者但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也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无论是基于现行法律的规定、特约商户与持卡人间的合同要求还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相对于持卡人,特约商户都应当承担信用卡审核义务。第三部分进一步解决特约商户履行义务的标准及范围问题。通过对现有判决的归纳整理,文章提炼出实务中现存的三种履行标准,即完全注意义务标准,谨慎注意义务标准以及形式审核义务标准,而后以平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双方利益、平衡信用卡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价值为要求,而后以平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双方利益、平衡信用卡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价值为要求,分析比较并修正上述三种履行标准,最终确立了信用卡冒用纠纷中,特约商户审核义务的履行标准,并将这一标准运用至具体的司法审判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