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等同原则创立于美国并经历了近二百年的发展历程。在美国的影响下,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采用了等同原则。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专利协调协定》第21条第(2)款也正面承认了等同原则。因此,等同原则已经成为了国际上公认的一种判定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 为了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切实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第17条规定了专利侵权判定的等同原则,使人民法院在认定等同侵权行为时有了明确的依据。这一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等同原则的适用问题。但是,该规定对等同原则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对等同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及其相关制度进行规范。2001年9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文件第31条至第42条对等同原则的适用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但该文件对等同原则规定的许多方面尚存在不足,在适用等同原则方面还有理论上的种种缺陷,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 基于此,本文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论述了等同原则的理论依据及法理学基础,指出了我国相关规定的不足及缺陷,系统分析了我国在目前的专利技术状况下对等同原则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及如何适用等同原则等问题,并针对我国社会现实,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及应对策略。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等同原则的基本理论,系统地考察了等同原则在美国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及深层次的经济社会原因,通过分析英国的发明精髓理论和德国的发明主题理论最终都走向等同原则的根本原因,说明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立需要在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部分从法律对利益的平衡入手,论述了等同原则的法理学基础—利益平衡理论,并指出了专利制度应当符合其所处的社会背景,即专利制度的设计应根据时代特征和国家的整体技术水平,对与其相关的不同主体的利益都给予充分的考虑,兼顾专利权人个人、社会乃至国家的利益,力求在这三者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以实现专利制度设计的最高价值追求。 第三部分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通过对专利制度变迁的考察,指出变迁的根本原因是基于各国对其经济利益的考虑。其次,论述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