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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城市居民所居住的地方一般均为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因此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砸伤他人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伤害而又无法确定具体侵害人时,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实践中关于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争议颇大,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看法和处理结果各不相同。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于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进行了明文规定,该条文却饱受争议。
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界定,分析其应采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意在实现作者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同时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予以评析,探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合理。引言部分呈现两个高空抛物侵权领域的经典案例,由于其案情类似却遭遇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可知《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各地方法院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态度迥然不同。尽管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此类案件的处理终于有了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关的立法争议也已告一段落,但是学界并未减轻对其的关注度。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虽然立法者的意图是帮助受害人弥补损失以实现公平正义,但是判令几十户业主连坐,冤枉了一个加害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业主,使得这种制度仍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严重缺陷,《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规定的合理性引发质疑,引出本文所要分析的问题: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第一章主要对“高空抛物”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将其与建筑物上坠落物的性质进行对比。明确了抛物是人的行为所致,行为是人主观意思支配下发出的。应避免将人的侵权行为和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混为一谈。第二章是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分析。高空抛物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乃是在行为人确定的情形下,对其过错的推定。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在加害行为人不明的前提下,对行为人进行推定是不符合逻辑的,也是对过错推定的误用。第三章是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的分析。通过前两章的分析得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自己责任,对受害人进行全额赔偿,而非《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补偿责任。此外,让未实施侵权行为的住户承担补偿责任也缺乏依据,有悖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