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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缺乏资金的初创型民营企业对于私募股权融资具有很强的依赖。然而由于投融资双方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双方对目标企业的估值往往存在分歧,此时,对赌协议(估值调整机制)应运而生。由于对赌协议具有舶来属性,在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持并未完善。在2012年底审结的海富投资案是对赌协议的首个司法判决,在二审法院认定该案涉及的整个对赌协议无效从而引起了法律、金融界的密切关注。对赌协议背后的法律风险也浮出水面。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而对赌协议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合同的重要组成,其效力与合法地位如何认定对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有重要意义。那么,对赌协议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制度安排?其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效力如何?协议各方及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如何得以平衡?以上问题是本文亟待讨论的主要内容。除了导言之外,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对对赌协议的涵义、主要特征与类型进行了概述,并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实践中的对赌协议应用进行了分析总结。第二章通过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首例对赌协议判决(海富投资案)与证监会的相关态度两个层面展开对赌协议效力现状的分析,并总结了对赌协议的效力现状判断标准的不确定性。第三章从经济学角度,通过我国成长型企业对私募股权融资的偏好、其具有应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估值分歧与委托代理人问题的作用总结了对赌协议具有促成交易、锁定风险、激励经营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论述了对赌协议具有一定的经济正当性。第四章从合同法学角度,辨析了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从公司法学角度,论述了种类股制度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地位及其在对赌协议中的主要运用类型并对其违反强行法的风险进行分类讨论。第五章通过分析对赌协议与普通交易的实质性区别,总结了对赌协议是因需而生的非典型合同、射幸合同,并最终提出了激励型、风险控制型对赌协议的合法地位应当得到认可,且提出可通过规制射幸合同的方式以规制对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