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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律师的工作往往被误解为“打官司”,但实际上,律师的业务不仅仅有诉讼,还有非诉讼。作为律师非诉讼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律师调解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司法实践的重要发展方向。律师调解是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旨在为非诉讼纠纷提供一种更高效的解决机制。与其他调解制度相比,作为调解者的律师不仅拥有完备的法律知识,而且在纠纷解决方面也具有丰富的经验,因而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处理纠纷、解决矛盾。律师调解还具有非常多的特有价值,如专业性价值、信任价值、社会价值。在中国,律师调解制度虽然发展迅速,但因其起步晚,基础薄弱,整个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相关理论也非常匮乏,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律师往往缺乏指导性理论,不得不面对很多问题,例如,如何有效介入、如何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如何提高律师对当事人的说服力、如何在调解中进行有效的沟通、如何更妥善地化解双方的矛盾与纠纷等。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笔者期望利用研究生阶段所学的修辞学理论知识来解决律师实践活动中所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再通过实践更好反馈到理论。不过,囿于笔者能力,本文将研究重点着眼于如何将修辞学理论应用于律师调解的说服活动之中,以期为“如何取得当事人信任、如何提高律师的说服力、如何在调解中进行有效沟通”这三个问题提供一种解决思路与架构。修辞学的很多理论对律师调解都具有重要作用,限于篇幅,本文仅仅选取亚里士多德的三种经典说服手段以及肯尼斯·博克和佩雷尔曼的听众理论作为研讨对象。第一种是亚里士多德的三种经典说服方式。一是由演说者的性格造成的,二是由使听者处于某种心情而造成的,三是由演说本身有所证明或似乎有所证明而造成的。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成功的说服所要具备的人工手段——诉诸品格(ethos)、诉诸情感(pathos)和诉诸理性(logos)。第二种是听众理论,主要包括肯尼斯·博克的同一理论以及佩雷尔曼的普遍听众和特定听众的理论。根据博克的观点,“修辞是用符号(即语言)去诱发合作的行为。修辞毫无疑问是基于语言的基本功能之上的。”古典修辞学的核心术语是说服,而新修辞学的核心术语则是“同一”。同一是劝说的起点也是目的。博克认为说服的本质就是一种认同的交换。演说者想尽办法让听众与自己在他们共同认可的方面发生共振、共鸣,为的是当听众与自己在观点相悖时仍然信任自己。换言之,演说者的目的就是当双方观点发生矛盾时让听众仍然认同自己。佩雷尔曼将听众界定为“演说者为了修辞的目的希望用他的论辩影响的全体人。”由此可见,佩雷尔曼的听众概念不仅包括事实上正在倾听演说的人,还包括全体人类,这是演说者关于听众的一种内心构想。据此,佩雷尔曼将听众分为两类,即普遍听众和特殊听众。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结合曾经办理的一宗案例,就如何将修辞学理论应用于律师调解实务进行了具体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