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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老子哲学与海德格尔存在论哲学的思想,以及古代优秀的书论文献,界定了“势”的“状态”涵义,认为书法之“势”作为书法美的本体,书法之“势”即是书法美本身;认为“势”不仅仅是产生书法形式的运动状态,而且也是经由其自身的运动状态而交融生成的精神状态,运动状态与精神状态二者共同构成了“势”在书法中的本体性地位;认为书法之“势”的形成是与书法审美活动在过程上是同一的,“势”在书法艺术中具有完整的美学上的意义。“势”作为“状态”范畴,在哲学上具有与“存在”范畴以及与包含在“存在”范畴之内的“存在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同一性,它是规定物(存在者)之所以是物的东西。认为“物”与“形”是一体或同一的,或表述为“形”属于物自身,从而将“势”与“物”、“形”明确的区别开来。“势”无论是作为哲学范畴,还是作为书法艺术的概念,它都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几近于绝对的独立。书法的审美并不在于“物”,而在于审美之“势”本身,认为即使审美过程中出现或还原有某种“物”,那这种“物”在书法审美中也是状态的名词化,这个名词化的物被称作状态标志物。“势”的这种独立性与书法形式本身的“非物性”是契合的,书法的“势性”审美或状态化审美是其区别于其它的以物、以形为视觉基础的艺术门类的最为重要的特征。“势”在书论中是显性与隐性的存在着的。显性的“势”包括两类,第一类中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笔”、“锋”、“线”、“画”与“势”的显性结合,其二是“书”、“字”、“形”、“体”与“势”的显性结合;第二类主要是“骨”、“气”与“势”的显性结合。这两类各自都含有“势”作为运动状态与精神状态的两种意义所指。隐性的“势”主要包括“神采”与“意象”,其主要涉及精神状态。“势”在书论中的这种显性与隐性分别构成着书论语言在表述方式上的显与隐。书法的线与形式需要被还原,这个“还原”即是书法的审美机制,亦即是书法之“势”得以生成和实现的方式。这个还原过程始基于“三感”,它包括“质感”、“空间形式感”、“时间形式感”。认为书法线与形式是源出于万事万物,书法的线与形式的“三感”亦源出于人们对万事万物的感受,二者是同一的,并且在还原归宿上各有侧重。“势”的还原,存在着两种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道路,一是自然还原,二是语言还原,也可表述为文化还原与引申还原。前者是势上的“自然而然”,后者指“势”在语言之中的诗性。语言还原是书法审美活动中更为隐性的机制,它贯穿于自然还原的各个环节。这两种还原反映着“势”在书法中的美学品格,它们分别是“效天下之动”之“动性”,“无己”之交融性,以及“独立而不改”之独立性。书法的美在于“势”,书法“势”主要承载的就是道儒文化,“势”转化为各种书法美学范畴的过程就是古典文化精神与“势”合一的过程,从而在书法艺术中主要形成“道势”与“儒势”,前者主要包括“自然”与“游”,后者主要包括“和”与“充实”,这些民族性精神之“势”是书法自始至终最可宝贵的东西,是书法作为中国古典艺术的灵魂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