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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手段。排放权交易制度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于1968年提出后,先后被不同的国家所采纳。近年来,中国以及具体到山东省在该领域也有不少实践案例,在理论界也不乏探索。但是,现在仍有部分人甚至是决策层的人员对排放权交易的认识还不统一,有的甚至认为排放权交易是违反法律精神的。但是,总的来说,大多数决策者和学者对排放权交易还是持肯定态度的,并且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时至今日,山东省的排放权交易刚刚开始试点工作,虽有国内外的许多经验可以借鉴,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根本性的问题没有解决,如:有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排污总量难以确定、排放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等,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排放权交易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认识,以从中获得启示。本文运用了论文写作中常用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写作思路。首先在综合评析排放权交易制度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目标;其次对重要的相关理论加以客观分析,为进一步研究排放权交易制度在山东省的实际运用奠定基础;再次,对我国排放权交易制度各种实例加以分析,研究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起因及具体发展历程,比较我国排放权交易制度与国外在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差别,为排放权交易制度在山东省的推广应用提供有益的借鉴;最后,针对我国及山东省最近几年的试点工作,提出排放权交易制度在山东省实施的具体建议。本文通过对山东省“十五”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消减量的研究,以及基于具体排放权交易平台上的企业间交易记录的调查,发现当前法规制度下排污交易权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发展中应重点关注与克服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排污权交易在山东的现实困境包含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方面,以上举其主要点作了简陋的分析。鉴于山东的实际情况,山东在进行试点的同时应当考虑山东独特、独立的交易方式和预防措施,消除被动状态,正确区分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环境外交和国内交易中的不同立场,预防国际社会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已经具备排污权交易的经验和能力为理由和跳板,推进排放量贸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