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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旅游业飞速发展。人们对以回归自然,融入自然为特色的生态旅游市场产生了较大的需求,生态旅游成为了目前世界旅游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旅游发展的角度看,生态旅游是近年世界旅游业中增长最快的一部分。生态旅游俨然已成为世界性旅游的潮流,并成为21世纪国际旅游的主流。然而在生态旅游飞速发展并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背后,生态旅游业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自然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日益突出,生态旅游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的落后以及盲目过度开发而造成生态旅游区资源环境的破坏触目惊心,生态旅游不“生态”的现象和行为已严重影响并制约着生态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倡导、实施并大力推广可持续发展模式的生态旅游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本文从我国现行的生态旅游的环境保护法制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还有许多的不足及漏洞,明显与我国迅速发展的生态旅游热存在不协调,因此,面对这一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与探索。本文结合了我国生态旅游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生态旅游发达国家的经验,从生态旅游环境立法、执法监管、司法及环保意识的提高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促使相关部门、企业、个人都能够积极重视生态旅游法制建设,协调生态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完善我国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一、积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原则,进一步健全生态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生态旅游的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二、严格生态旅游的环境执法,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生态旅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保护和维护生态旅游的发展,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生态旅游法律监督的效能;三、加强各级政府对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司法的重视,完善生态旅游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且紧密破坏环境的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机制,积极改善我国生态旅游环境的司法保护现状;四、建立以社区参与为基础的生态旅游模式,并将环境教育贯穿于生态旅游活动的始终,提高环保意识。由此真正实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将生态旅游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促进生态旅游业、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