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多数暴政”,而克服这种危险的有效途径是保护民主中少数群体的权利。民主的完善程度,包括民主的广度和深度,离不开少数受到重视和保护的程度,成熟的民主理论渐已开始从诉求“多数的统治”转向关切“少数的保护”。保护少数权利既是民主的基本特征,亦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本文以少数为分析单位,以保护少数权利为基本视角,以少数权利与民主的内在关联为贯穿全文的线索,以真实民主为价值目标,以概念界定——理论溯源——缘由探索——规程设计——基本结论为整体分析框架,运用规范研究、逻辑论辩的方法探讨保护少数权利这一民主哲学问题,以求达到少数权利与民主融合的研究目的。如何界定民主中的“少数”及“少数权利”,是进行保护少数权利的规程设计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概念问题。民主中的少数界定具有多维标准,包括民主决策中的数量标准、民主程序中的层级标准、社会法制条件下的意识形态标准、族裔群体间的习惯标准以及参政能力上的权能标准。根据这些标准,可以归纳出几中基本的少数类型,即数量少数、地域少数、权能少数、族裔群体少数和意识形态少数等。民主中的这些少数均有其相应的权利:一是作为公民的一般公民权利;二是作为民主中少数的特殊少数群体权利。保护少数权利与民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无论作为价值而创设的民主,还是作为手段而创设的民主,都符合民主创设的基本目标。民主意味着人民享有主权以及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的管理,民主也意味着具有程序性的选举,保护少数权利契合民主的这些本质。保护少数权利体现民主的社会公正原则、竞争性原则、商议性原则、个人自由平等原则和包容性原则。保护少数权利还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多数暴政”,维护民主的程序正义。要切实实现民主过程中少数群体的权利,必须在现有民主体系中设计相应的保护少数群体权利的规则和程序。首先是有限多数原则:它是受着少数的权利限制的多数原则,它规定,任何多数都没有绝对的、无限制的权利。有限多数原则具有流动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征,它之所以能有效地保护少数权利,在于它对少数成员公民资格的承认,对个人自由的强烈关切,以及对少数发言权的保护。其次是社会制衡原则:它是非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的外部制约机制。社会制衡主要集中于两种模式:一是显性制衡,即社会中间机构,包括公民大众、非执政党、利益集团、舆论媒介等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二是隐性制衡,即社会民情,包括信仰、传统与习惯、文化与心理等因素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再次是族裔群体公正原则:它能综合不同族裔文化群体之间的公平(通过少数群体权利),并能保护主流群体和少数群体中个体成员的个人权利(通过传统人权),它的核心是保护族裔少数群体权利。最后是具体的保护少数群体权利的宪政民主技术。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保护少数群体权利与民主是融合的。作为西方民主思想史中的一个基本观点,保护少数权利的民主思想和理论部分地摆脱了传统资产阶级的狭隘视域,开始以一种更为博大的胸怀和气魄迎接现实民主实践中的挑战,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然而,从根本上来说,它仍然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无法完全剔除其资产阶级立场和思维范式的局限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所需要的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因此,我们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客观分析并有选择性地借鉴西方保护少数权利视阈中的民主的合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