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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十多年来,对于健全国家审计制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审计监督权的地位、性质、作用和功能,以及相应的制度,与现存的法治与经济环境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从宪政的高度,重新审视国家审计监督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协调国家审计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市场行为、强化监督以及权力制约的关系。使其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更好地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动我国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进而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国家审计监督权的本源出发,从权力的构成方面,阐述了国家审计监督权是经法律确认,向纳税人负责的,由法定机构和职业人员审查国家成本核算和国家实现公共财政效能的一项国家权力。突出了该权力的法定性、独立性和专项监督的本质属性。通过把握古今中外的历史脉络,进一步认识国家审计监督权的发展和演变。站在宪政的高度,深刻地揭示了人民主权思想作为这一权力存在的基本理念,即国家审计监督权来源于人民,权力最终归结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同时围绕权力制约的宪政核心,阐述了国家审计监督权在权力制约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权力制约的依据和内容。并从法治原则的三个层面,即法律至上、程序正义、公开透明,奠定了国家审计监督权行使的现代基石。 本文通过历史的、比较的、实证考察的研究方法,在比较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独立型等四种权力配置模式的前提下,分析了该权力在不同模式中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错综复杂的关系,深入探讨了国家审计监督权在运行过程中的权力地位、体制模式、监督效果、具体制度、审计环境等,特别是对《审计法》修订后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修订前存在、修订后仍没有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强化国家审计监督权为人民服务的理念,逐步转变国家审计监督权的配置模式,进一步规范国家审计监督权的运行程